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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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注释

[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并非都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一种,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们都具有法定的行政权力,但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只能是那些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那些没有外部管理职能的内部行政机关,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决策咨询机构、内部协调机构等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处罚的实施范围]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由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自己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例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主体。

应用 10

行政处罚程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案上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上诉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直到被上诉人于2009年9月24日检查时仍未能出示环保审批手续,在被上诉人下发整改通知后,上诉人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据此,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2010]16号决定,对上诉人进行处罚,处罚的金额也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处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作出[2010]16号决定前,已经向上诉人下发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听证告知书等,进行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参见“柳州市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柳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2011〕柳市行终字第96号)

应用 11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确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1997年1月3日)]

应用 1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的处罚。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不宜实施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时,可以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4年2月24日,国法函[2004]13号)]

应用 13

自治州工商局能否以自己名义对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因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1999年10月26日,工商公字〔1999〕第279号)]

应用 14

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的执法主体

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2003年8月6日,国法秘函[2003]165号)]

应用 15

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复函》(1999年1月13日,国法秘函[1999]3号)]

●关联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见150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见171页。

第十六条 【处罚的权限】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注释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与其行政管理范围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则的一个例外,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程序]

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决定。

●关联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见185页。

第十七条 【授权实施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注释

授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从而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权力,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这些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应用 16

有效授权成立的条件

1.授权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任何个人都不能作为授权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可以成为授权的主体:(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务院;(3)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不同的授权主体各自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内容是有明显区别的。

2.授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某些专有权力不得授权。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则法律法规不得授权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3.授权应当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进行。所谓公开,是指授权的内容、范围及被授权组织的地位、作用等必须公之于众,通过内部文件方式确定授权是无效的,对相对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所谓规范化,是指授权的内容、范围及被授权组织的地位等事项应当是具有相当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进行,其他形式的授权是无效的。

应用 17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一般来讲,被授权组织应当与授权内容有某种联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被授权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是指该组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如医院、图书馆、火车站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只承担管理本组织自身事务责任的,不能算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这主要是指与承担处罚工作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非被授权组织接受授权的必需条件,实践中要视被授权的具体内容而定。

4.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外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是对内能有效地管理从事处罚工作的人员,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注释

[委托机关的义务]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包括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等诸多方面的监督。

[受委托组织的义务]

1.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具体的权限范围。受委托组织可以实施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以及适用条件都有明确的界限,受委托组织应在这个界限内活动,委托行政机关不对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负责。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再委托是指被委托人把处罚权又转委托他人行使。

应用 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名义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受托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注释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是指依法予以登记、有办公地点,并且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金额拨款、部分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只管理本组织自身事务的,不能算是管理公共事务。依法成立的企业单位不能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因为企业是生产、经营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委托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容易导致企业利用行政处罚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