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代表言论免责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规定。言论免责权,又称言论自由特殊保护,是指议员或者代表在代议机关中的一切言论和表决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法律追究,这是议员或者代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条,见7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条,见1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条。
第三十二条 【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注释
[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具体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本条对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是:
第一,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大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 间,必须事先报经人大常委会许可。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不同意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有关机关不能对该代表进行逮捕和刑事审判。
对于现行犯,采取事后报告的制度。因为现行犯是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立即予以拘留。如果因为代表是现行犯被拘留,来不及报请许可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认为拘留不当或者影响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第二,有关机关如果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也应经过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因为这些措施与逮捕、刑事审判一样,同样会影响到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关于许可审查的标准。考虑到赋予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权的初衷,是防止有关机关和个人对代表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打击报复,因此,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明确审查许可申请的标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行权履职,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第四,乡级人大代表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即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但不必经其批准或者许可。这里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而不是事前许可制。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防止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代表地位上的具体体现,有关机关应当认真保护这一权利,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请许可或者及时报告。人大代表享 有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权,但并不意味着代表是特殊公民,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代表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4条,见7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见1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
第三十三条 【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4条,见本页。
第三十四条 【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保障】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2条,见1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6条。
第三十五条 【代表活动经费保障】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代表保持联系】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注释
近年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总结联系代表工作的经验和方法,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召开会议时,邀请对会议议题比较熟悉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二,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以及作出重大决议、决定之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第三,举行代表座谈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研究时,同当地的代表座谈或走访代表,向他们介绍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第四,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第五,吸收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常委会或者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或者执法检查,可以吸收有关代表参加。
第六,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研究处理的情况要向代表反馈。
第七,及时将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印发给代表;定期给代表寄送公报、期刊等参考资料,让代表了解常委会工作和有关方面的情况。
第八,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4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第24条、第27条第2款;《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员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七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注释
[各级人大常委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执行职务提供哪些条件?]
各级人大常委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执行职务提供条件,最主要的就是做好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在会议召开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其他准备事项等。另外,还要召开好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等,使大会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地进行,从而做到既发扬民主,又提高议事效率。
[各级人大常委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提供哪些条件?]
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还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包括:第一,联系安排代表进行统一视察或者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并解决有关交通、食宿、接待等问题;第二,人大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时,联系安排约见;第三,协助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成立代表小组,帮助拟定活动计划,安排必要的活动场所;第四,为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五,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及时将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印发给代表,定期给代表寄送公报、期刊等参考资料,让代表了解常委会工作和有关方面的情况。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9-23、45条,见140-144、155页。
第三十八条 【代表知情权的保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代表履职学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 【各级常委会为代表集体提供服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6-38、42、43条,见150-152、153、154页。
第四十一条 【代表证的制发】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注释
本条是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作为人大代表,在享有普通公民所具有的这项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与普通公民不同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所特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享有的这项权利,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即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在行使代表职权。因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和办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本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本质上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正因为如此,不仅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而且要用法律的形式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研究办理加以规定,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得到认真的办理和答复,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有关机关、组织的回应。
[对有关机关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这个规定包含了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限及其时间起算。
按照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而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按照《代表法》的规定,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自交办之日起算。实践当中,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都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给有关的机关、组织。这就要求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送交有关机关、组织。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41条,见29、4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19条。
第四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的帮助和照顾】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 【组织和个人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义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