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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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释

[代表的职权有哪些?]

职权是因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它不同于权利,是不可放弃的,包含了责任和义务,可以说是权力、责任和义务的混合体。公民因为受到人民的信任被选为代表,从而享有与其代表职务相适应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代表法》,代表的职权包括:(1)出席会议,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出席人大会议,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2)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表明赞成、反对或者修改完善的意见。(3)联名提出议案。全国人大代表30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10人,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在选举中,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地方人大代表还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5)参加代 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从以上人大代表的职权来看,代表个人并不单独决定国家权力机关的事务。代表通过自己行使权力,启动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如提出议案、罢免案,参与形成国家意志,如审议、表决等。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既不是某个代表的意见,但又有代表个人意见的成分,它体现的是全体代表的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体现了人大行使职权的特点,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代表因履行代表职务,产生特定义务。代表义务与代表职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些义务本身就是职权的一部分。代表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过程中,发挥代表所特有的作用。

[宪法中关于代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宪法》对有关代表制度,主要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直接规定,包括:(1)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3)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4)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5)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6)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7)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这些都是《代表法》制定的直接依据。《代表法》总结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代表制度进行发展完善,都须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2-77、102条,见68-72、85页。

第二条 【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注释

[代表的职责有哪些?]

代表的职责作用,概括地说,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里突出地表明了两点:一是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代表作为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光荣使者,在国家权力问题上,与人民形成特定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客观上要求人大代表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活动准则。人大代表应当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从法律上明确解决了代表与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关系问题,亦即代表不仅仅是本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代表,要反映选举他们的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意愿,而且还是全国人民或本行政区域全体公民的代表,还要反映全国人民或本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的利益。其核心是要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特殊群体利益和全体人民利益的关系问题。人大代表应当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也为党员代表正确处理与党组织的关系提供了规范。二是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即参与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的15项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产生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等。《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15项职权,包括选举产生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还规定了乡级人大的13项职权,包括选举产生乡镇领导人并监督他们的工作,决定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等。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62、63条,见36、59、6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4、11、 29-31条,见163-164、168、180-18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9条。

第三条 【代表的权利】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

本条是对代表权利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010年修改代表法时,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代表活动和代表工作的实践,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归纳、梳理,并采取列举方式集中作出规定。

[代表怎样行使提案权?]

法律、法规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提出法律、法规案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二是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或者是常委会组成人员。

《宪法》第7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此外,我国《宪法》还对代表提议修改宪法作出规定,《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代表提出议案,当然也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定、监督等事项。

[代表怎样行使质询权?]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督法》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代表怎样行使罢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 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哪些?]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法定职责,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以保证其不受非法干涉,方便、有效开展活动,履行职责。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专门作出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各项保障,主要包括:言论自由、特殊保护、人身特殊保护、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等。

其中知情权是代表执行职务的一项重要保障。它是指代表为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了解、获得、知悉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运行、发展情况,有关的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权利。代表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包括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汇报,询问和质询,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主动向人大代表提供有关情况,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63、64、72条,见46、60、61、6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0、15条,见110、11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见21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18、26条。

第四条 【代表的义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释

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缺席。《代表法》第49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同时,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的方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投票,也是失职行为。

第五条 【代表职务的界定和保障】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注释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专门作了规定。

一是言论免责。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公民有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表达思想和意志的自由。为保障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基本权利外,还对其言论自由给予特殊保护,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各种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确保人大代表能畅所欲言,真正反映人民的心声。

二是人身特殊保护。在法治社会,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和拘留。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护,又强化了一道法律程序,即在代表大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乡、镇人大代表,采 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则需立即报告。

三是物质保障。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主要是各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履职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贴费以及会议经费。代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四是时间与待遇保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和调研等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准予请假,并保障其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

五是组织服务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本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的条件。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向代表提供履职所需的信息,保障其知情知政,为代表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提供服务;对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引导、支持和帮助;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等。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4、75条,见70、7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1-45条,见114-1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36条。

第六条 【代表接受监督】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