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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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