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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条文参见
《宪法》第6、8条;《民法通则》第27-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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