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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级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条文参见
《行诉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反倾销规定》第5条;《反补贴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第1条
▶典型案例指引
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徐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9日作出徐政行决 ﹝2004﹞ 24号行政复议决定即属于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