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理解与适用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基于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新种类的设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无权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相关的行政机关向相对人颁发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
[行政裁决案件]
(1)某些民事争议必须经过行政裁决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某些民事争议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经行政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并一并需求解决民事争议: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应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以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如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下列情形是或一般认为是行政确认,但依法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①经登记的婚姻具有无效情形的,只能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②经登记的婚姻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③对公证书内容发生的争议以及公证过错赔偿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可依法申请再次鉴定;⑤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⑥工伤保险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只可申请再次鉴定。
[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相邻权、公平竞争权案件]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诉解释》第13条第(一)项)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①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②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③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反倾销规定》[1]第1条)
(2)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①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②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③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反补贴规定》[2]第1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案件]
(1)当事人对商标局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①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②就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的异议所作裁定;③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4)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劳动监察案件]
当事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8条;《行政处罚法》第8、9条;《行政许可法》第7、8条;《行政复议法》第5条;《对外贸易法》第4、66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61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