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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理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理解与适用
[合议制度]
即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办理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诉讼活动。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
在行政诉讼中,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的内容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理结果的公开。
[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当事人对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条文参见
《行诉解释》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