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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 解
9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03/3/80]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11/3/96 05/3/98 03/3/80]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9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05/3/98 05/3/100]
95.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96.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9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 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