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14日 法发〔1992〕22号 根据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