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译注(全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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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第六

 讼〔1〕:有孚窒惕,中吉〔2〕;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3〕

【注释】

〔1〕讼:卦名,下坎(☵)上乾(☰),象征“争讼”。案,《说文》:“讼,争也,从言公声”,《释文》“争也,言之于公也”,《本义》释为“争辩”。

〔2〕有孚窒惕,中吉:这是说明“争讼”必有诚信被“窒”、心有惕惧而致;但讼不可过甚,应当持“中”才有“吉”。《正义》:“窒,塞也;惕,惧也。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3〕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此谓“争讼”不可终极不止,利于出现“大人”决讼,但不利于“争讼”时涉险。《正义》:“‘终凶’者,讼不可长”;“‘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不利涉大川’者,以讼不可长,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案,从卦辞所寓含的卦象看,以上五句又皆有所指:如“有孚窒惕,中吉”,指九二刚中处险;“终凶”,指上九极讼致凶;“利见大人”,指九五中正居尊;“不利涉大川”,则指上下卦有以刚乘险之象(详《彖传》译注)。

【译文】

《讼》卦象征争讼:是诚信被窒塞、心有惕惧所致,持中不偏可获吉祥;始终争讼不息则有凶险,利于出现大人,不利于涉越大河巨流。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1〕,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2〕。“终凶”,讼不可成也〔3〕。“利见大人”,尚中正也〔4〕。“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5〕

【注释】

〔1〕上刚下险,险而健:“刚”、“健”指上卦乾,“险”指下卦坎。这是举上下卦象譬喻临险刚健则能争讼,释卦名“讼”之义。《程传》:“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

〔2〕刚来而得中:此举九二阳刚得中之象,释卦辞“讼,有孚窒惕,中吉”。谓九二以刚来居下卦两阴之间。《正义》:“凡上下二象,在于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案,孔氏释“刚来”之义,可备参考。

〔3〕讼不可成:此句以上九“争讼”穷极难成,释卦辞“终凶”。

〔4〕尚中正:此以九五中正决讼而被崇尚,释卦辞“利见大人”。

〔5〕入于渊:此句又举上下卦乾刚乘坎险之象,说明恃刚犯难,将有陷于深渊之危,以释卦辞“不利涉大川”。案,《折中》引王安石曰:“彖言乎其才也。‘讼,有孚室惕,中吉’,此言九二之才也;‘终凶’,此言上九之才也;‘利见大人’,言九五之才也;‘不利涉大川’,言一卦之才也。”可见本卦的卦辞,均合于爻象、卦象。朱熹认为这是“卦辞取义不一”之例,并说:“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朱子语类》)

【译文】

《彖传》说:争讼,譬如阳刚居上、险陷居下,临险而强健,遂能争讼。“争讼是诚信被窒塞、心有惕惧所致,持中不偏可获吉祥”,说明阳刚前来处险而保持适中。“始终争讼不息则有凶险”,说明穷极争讼不能成功。“利于出现大人”,说明决讼崇尚守正持中。“不利于涉越大河巨流”,说明恃刚乘险将陷入深渊。

【说明】

《折中》曰:“《彖传》中有言刚柔往来上下者,皆虚象也,先儒因此而卦变之说纷然。然观《泰》、《否》卦下‘小往大来’、‘大往小来’云者,文王之辞也,果从何卦而往、何卦而来乎?亦云有其象而已耳。故依王、孔注疏作虚象者近是。”此说涉及“刚来”之义,可与上注引孔颖达语相对照参考。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1〕;君子以作事谋始〔2〕

【注释】

〔1〕天与水违行,讼:释《讼》卦上乾为天、下坎为水之象。《正义》:“天道西转,水流东注,是天与水相违而行”,“象人彼此两相乖戾,故致讼也。”又曰:“不云‘水与天违行’者,凡讼之所起,必刚健在先,以为讼始,故云‘天与水违行’也。”案,《程传》:“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于义亦通。

〔2〕作事谋始:这是说明“君子”观《讼》卦之象,悟知“作事”之初,当先“谋”其“始”,如宣明章纪、判明职分,以杜绝“争讼”于未萌之前。案,《王注》谓“讼”之所由生,始于“作制契之不明”(“制契”犹言制度、契约),故《正义》疏曰:“凡斗讼之起,只由初时契要之过”,此即“作事”当“谋始”之义。

【译文】

《象传》说:天西转与水东流相违背而行,象征(不和睦而)“争讼”;君子因此办事先考虑其初(杜绝争讼的本源)。

【说明】

“作事谋始”,是从《讼》卦的意义中悟出万事须慎“初”、治“本”的道理。《程传》谓“谋始之义广矣”,即言此卦《大象传》之义在于衍发象外之旨。

初六,不永所事〔1〕;小有言,终吉〔2〕

【注释】

〔1〕不永所事:初六以阴居《讼》之初,有退而不争之象,故能不永于讼事。《正义》:“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

〔2〕小有言,终吉:这是说明初六与九四有应,四阳刚好讼,故以“言语”犯初;但初能退,则终能辨明是非而获“吉”。《正义》:“初六应于九四,然九四刚阳,先来非理犯己;初六阴柔,见犯乃讼,虽不能不讼,是不获已而讼也,故‘小有言’。以处《讼》之始,不为讼先,故‘终吉’。”

【译文】

初六,不久缠于争讼事端;尽管略受言语中伤,终将获得吉祥。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译文】

《象传》说:“不久缠于争讼事端”,说明争讼不可长久不停;尽管“略受言语中伤”,说明初六通过辨析终将分明。

【说明】

胡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周易本义通译》)此说品玩“事”字微义,似有可取。

九二,不克讼〔1〕,归而逋〔2〕,其邑人三百户,无眚〔3〕

【注释】

〔1〕不克讼:克,犹言“胜”。此谓二与五两刚无应致讼,二处下失利,故“不克讼”。《王注》:“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

〔2〕逋:音bū,逃亡。

〔3〕三百户,无眚:三百户,犹言小邑,《正义》:“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眚,音shěng,《释文》引马融曰“灾也”,犹言“祸患”。这句是说明九二阳刚居中,能适宜权衡讼事,于失利时及早逃归三百户小邑,故可免灾。《王注》:“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案,爻辞句读依《王注》。但《集解》引荀爽曰:“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则“无眚”宜连“三百户”为句,义亦可通。

【译文】

九二,争讼失利,逃窜速归,那是三百户人家的小邑,居此不遭祸患。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1〕,患至掇也〔2〕

【注释】

〔1〕自下讼上:指九二与九五不相应而争讼。《程传》:“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

〔2〕患至掇也:掇,音duō,中止。此谓九二“患至”而又中止,正释及时躲避之义。吴汝纶《易说》:“掇,借为‘辍’(引者注:音chuò)。辍,止也。患至而止,仍释‘不克’而‘逋’之义。”案,《集解》引荀爽注,训“掇”为“拾”,曰:“下与上争,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纂疏》:“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言至易也。”可备一说。

【译文】

《象传》说:“争讼失利,便逃窜速归”,是说九二居下与尊上争讼,灾患临头(但及时躲避)而又中止。

【说明】

“争讼”义在适可而止,因此卦辞强调“中吉”、“终凶”。九二之所以获“无眚”,正在于阳刚能守“中”道。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1〕;或从王事,无成〔2〕

【注释】

〔1〕食旧德,贞厉,终吉:旧德,指旧有俸禄;贞厉,犹言“守正防危”(参见《屯》九五译注)。这三句说明六三以柔居《讼》下卦之上,有不能争讼、唯“食旧德”之象;但三位不正,故又诫以守正防危,可获“终吉”。《本义》:“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案,朱子谓“居正”“虽危而吉”,亦含“守正防危”之意;但其句读作“贞,厉终吉”,于义可通。

〔2〕或从王事,无成:即《坤》六三“或从王事,无成有终”之义(见该卦译注)。这里指居“讼”之时,六三当以从刚为本,不主“讼事”;事有成,也不以成功自居。《折中》引胡瑗曰:“无成者,不敢居其成;但从王事,守其本位、本禄而已。”

【译文】

六三,安享旧日的德业,守持正固以防危险,终将获得吉祥;或辅助君王的事业,成功不归己有。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1〕

【注释】

〔1〕从上:《尚氏学》:“即承乾”,指六三以阴柔上承阳刚。案,《本义》:“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也是揭明阴从阳之义。

【译文】

《象传》说:“安享旧日的德业”,是说六三顺从阳刚尊上可获吉祥。

【说明】

六三“食旧德”,是安分守己、不与人争的意思;如此则可保禄不失,虽危亦吉。《折中》引徐幾曰:“圣人于初、三两柔爻,皆系之以‘终吉’之辞,所以勉人之无讼也。”

九四,不克讼〔1〕;复即命,渝,安贞吉〔2〕

【注释】

〔1〕不克讼:此句说明九四下应初六,先有相犯而争讼,初能辨明,四则败讼,故“不克”。《正义》:“九四既非理陵犯于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

〔2〕复即命,渝,安贞吉:复,回头;即,就也;命,理也,犹言“正理”;渝,变也;安贞吉,安守正固则吉(见《坤》卦辞译注)。这三句说明九四阳居阴位,刚则能柔,故于“不克讼”之后,能归就正理,改变初衷,安顺守贞而获吉祥。《王注》:“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由己,故‘吉’从之。”

【译文】

九四,争讼失利;回心归就正理,改变争讼的念头,安顺守持正固可获吉祥。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译文】

《象传》说:“回心归就正理,改变争讼的念头”,说明九四安顺守持正固必无损失。

【说明】

九四阳刚,性健能讼;但居阴位,又为能退之象。爻辞“渝”字,正是变刚为柔、化“讼”为和的意思。杨简曰:“九刚四柔,有始讼终退之象。人惟不安于命,故欲以人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杨氏易传》)

九五,讼,元吉〔1〕

【注释】

〔1〕讼,元吉:讼,犹言“决讼”。此谓九五阳刚中正,为“君子”听讼、明断曲直之象,故称“元吉”。《集解》引王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者也。”《王注》:“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则无所溺,公则无所偏:故‘讼,元吉’。”

【译文】

九五,明决争讼,至为吉祥。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译文】

《象传》说:“明决争讼,至为吉祥”,说明九五居中持正。

【说明】

九五为“大人君主”之象,其德“中正”,适与卦辞“利见大人”、《彖传》“尚中正”之义切合。赵汝楳曰:“大人在上,平诸侯万民之讼,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吉孰大焉!”(《周易辑闻》)

上九,或锡之鞶带〔1〕,终朝三褫之〔2〕

【注释】

〔1〕锡:即“赐”。鞶带:鞶,音pán,《说文》:“大带也”;《本义》:“命服之饰。”这是以显贵的服饰喻指高官厚禄。

〔2〕终朝三褫之:终朝,《尚氏学》:“与《乾》三‘终日’同义”;三,喻多次;褫,音chǐ,《尚氏学》:“褫,夺也”,又曰:“《释文》‘褫,郑本作拕’,惠氏栋据《淮南子·人间训》‘盗拕其衣服’高诱注云‘拕,夺也’,是仍与‘褫’同。”以上三句说明上九以阳刚居《讼》之极,强讼不止,或因取胜而受赐厚禄,也将“终朝”之间多次被夺。《王注》:“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译文】

上九,偶或(凭借胜讼)获赐饰有大带的显贵之服,但在一天之内却多次被剥夺。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译文】

《象传》说:由于争讼而受赏官禄,这也不值得尊敬。

【说明】

六三不争,可以保有旧禄并获吉祥;上九强争,尽管受赐也将被夺回。两爻正从相反的角度,说明“讼”不可极、“禄”不可争的义理。

【总论】

《讼》卦并非教人如何“争讼”,而是诫人止讼免争。卦辞一方面指出:必须在“信实”被止塞的情状下才能“起讼”;另一方面深诫:讼事应当持“中”,若讼极不止必凶。卦中九五喻“听讼”尊主,以中正、明决获“元吉”;余五爻皆身系讼事,其中初六不与人争而获“终吉”、九二败讼速退而获“无眚”、六三安分不讼亦获“终吉”、九四败讼悔悟而获“安贞吉”,惟上九穷争强讼,自取“夺赐”之辱。可见,全卦大旨是始终申言“讼”不宜穷争、应及早平息的道理。当然,若要杜绝争讼,务须治其本源。《大象传》称“君子作事谋始”,提出“作事”之初先防“讼”于未萌的观点,即是强调凡事先明确章约、判定职分,使讼无从生,争无由起。王弼《周易注》引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语见《论语·颜渊》,又见《礼记·大学》)此语正合《大象传》的精蕴:既揭出《讼》卦的象外之旨,又反映了古人追求息讼免争、人人平和的社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