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前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开放过程中,金融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享受到了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好处。
随着金融新业态的蓬勃发展,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增加,金融消费纠纷快速增长,涉众类案件时有发生,部分极端案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例如操纵股市、“e租宝”、新型高利贷、校园贷“裸条”、各类非法交易所等。这些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第二类是经营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暴力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第三类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集资诈骗、资金传销等。这三大类线上、线下都存在,威胁经济金融安全。
综合分析,目前行为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方面
一是立法滞后,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性法律法规,现有规定层级低。二是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金融消费者举证责任过重。三是现有公益诉讼、集体诉讼无法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且存在司法实践障碍。四是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分散,缺乏统一规划,传统调解效率低、效力弱。五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跨境金融服务增多,跨境金融消费纠纷中,现有管辖方式难以保护我国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缺乏跨境监管合作。六是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外汇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批发市场行为监管体系建设滞后。
(二)金融监管者方面
一是行为监管理念存在偏差,重审慎监管、准入监管,重“出交规”,轻“上街执勤”,行为监管成为“没人要的孩子”(Unwanted Child)。经费和人员不足,尤其是地方,行为监管专业人员力量非常薄弱。二是存在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跨部门协调成本高、效率低。央地权责不清,经常出现相互推脱的现象,对新型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尤显突出。三是在监管的三个环节上表现为“在促发展、准入管理上都很积极,有人管,甚至抢着管;出问题后的后事料理有人不想管也得管;日常行为监管都想避而远之,一推了事,监管远远不够”。各方争着想干能够显政绩、促发展、促开放的事,都想把麻烦的日常行为监管推给别人,推不出去了,就推给地方。很多地方政府也没有专业的金融监管力量的积累,有的试图推回给中央,更多的只能是层层往下推:省一级推给省会和地市,省会和地市又推给县区,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才会重视,表现为事后、被动的运动式整顿,周而复始,教训深刻。四是行为风险发现预警不足,缺乏投诉数据分析和行为偏差监测体系。五是行为监管部门“准司法权”机制欠缺,行政处罚轻、力度小、威慑弱。六是大多数监管部门对于具有检验政策是否真正落地执行的传感器功能的消费者投诉工作,能躲则躲、能推则推,不当回事,演变为涉众事件后才灭火,没有站在人民的立场考虑问题。
(三)金融机构方面
一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指引、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缺少行为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合规部门在机构内部比较弱势,一些业务部门只顾业务、不顾合规。三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未建立行为风险监督管理和有效制衡机制。四是寡头垄断易造成“店大欺客”。五是绩效考核激进、不符合实际,激励机制不科学,导致一线经理和柜员频频“铤而走险”。六是一些新型金融服务提供商以“大数据”为名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过度采集、滥用,有的发生严重泄露。
(四)金融消费者方面
一是消费者存在系统性行为偏差,容易被金融机构用以谋利。二是金融素养不足、风险意识不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够。三是一些消费者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较弱,存在“逆向选择”(交易之前的不负责任行为)和“道德风险”(交易之后的不负责任行为)。四是相关管理部门各自都开展各自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基层金融机构全年应接不暇,疲于应付,有效性需要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