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委托加工物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范了委托加工物资的定义。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按实际成本计价进行会计处理,其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支付的税费(包括委托加工材料应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支付加工材料往返运杂费。
1.主要账户
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通过“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进行会计处理,借方登记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及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税金等,贷方登记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在加工中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同时,小企业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会计处理。委托加工材料的明细会计处理,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发生的加工费和往返的运杂费,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等内容。
2.会计处理
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时,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小企业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小企业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小企业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物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请读者参阅本书6.2节。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3-16 因经营需要,威龙公司将一批原材料委托北斱厂代为加工,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等合计2000元,支付的增值税为2600元。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威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时: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时: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增值税时:
(4)委托加工材料完工,验收入库时: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账户;按照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按照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