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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井探、槽探
7.3.1 井探、槽探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钻探方法难以查明采空区的基本情况时,可结合井探、槽探进行勘探。
2 为查明地表移动盆地地裂缝走向、埋深、宽度等延展情况,可采用井探、槽探。
3 对于埋深浅、覆盖层为第四系松散层的小窑采空区,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采用井探、槽探。
4 对于采空区上边坡或滑坡勘察,当需要详细调查软弱结构面或者滑动面的岩土特征、力学性质时,可采用竖井或平硐。
7.3.2 探井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竖井、平硐深度、宽度、长度、断面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掘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护壁和支护、送风及有害气体监测与防护等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