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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勘察阶段工作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开采煤层上覆岩层和地基土的地层岩性、区域地质构造等工程地质条件。
2 查明采空区开采历史、开采现状和开采规划,以及开采方法、开采范围和深度。
3 查明采空区的井巷分布、断面尺寸及相应的地表对应位置,采掘方式和顶板管理方法。
4 查明采空区覆岩及垮落类型、发育规律、岩性组合及其稳定性;采空区覆岩破坏类型应根据矿区资料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 确定。
5 查明地下水的赋存类型、分布、补给排泄条件及其变化幅度,分析评价地下水对采空区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6 查明地表移动变形盆地特征和分布,裂缝、台阶、塌陷分布特征和规律。
7 分析评价有害气体的类型、分布特征和危害程度。
8 评价采空区与建(构)筑物的位置关系、地面变形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变化趋势。
9 收集场地已有建筑物变形和防治措施经验。
10 分析及预测采空区地表移动变形特征和规律。
11 评价其作为工程建设场地的适宜性。
12 提出采空区治理和地基处理建议。
4.1.2 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或施工期间需针对某一特定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工程,宜进行补充勘察或施工勘察。
4.1.3 煤矿采空区场地拟建建(构)筑物岩土工程勘察勘探点布置、岩(土)和水试样采取及试验、原位测试项目及数量等,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