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供 暖
5.2.1 位于集中供暖区的工业建筑,当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不宜采用全面供暖系统,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5.2.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只有供暖用热或以供暖用热为主时,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2 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生产厂房、生产辅助用房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3 利用余热或可再生能源供暖时,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2.3 供暖热源的配置应便于供暖量调节,并应配备供热调节装置,根据气象条件、用户侧需求进行供暖调节。
5.2.4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压力平衡装置。
5.2.5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总供回水压差不宜大于50kPa。应减少热水供暖系统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其超过15%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5.2.6 热水供暖系统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5℃。有条件时应提高供水温度,加大供回水温差。
5.2.7 工业建筑供暖时,应采取减小建筑垂直温度梯度的技术措施。
5.2.8 选择散热器时,应采用外表面刷非金属性涂料的散热器。散热器应明装。对于需要分室自动控制室温的散热器供暖系统,散热器前应安装恒温控制阀。
5.2.9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工业厂房不宜单独采用热风系统进行冬季供暖,宜采用散热器供暖、辐射供暖等系统形式。
5.2.10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h),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HR-h——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单台水泵流量(m3/h);
H——水泵扬程(m水柱);
ηb——水泵对应工作点效率;
Q——供暖热负荷(kW);
A——流量系数,按本标准表5.2.10选取;
B——阻力常数,一级泵系统取17,二级泵系统取21;
∑L——室外管网供回水管道的总长度(m);
ΔT——供回水温差(℃);
α——管长系数,按下列选取或计算:
当∑L≤400m时,α=0.0115;
当400m<∑L<1000m时,α=0.003833+3.067/∑L;
当∑L≥1000m时,α=0.0069。
表5.2.10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及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计算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