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50-2015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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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原油加热及换热

4.5.1 当原油温度不能满足原油集输条件或处理工艺要求时,应对原油进行加热;在油气收集过程中,需要进行掺液集输和热洗清蜡时,应对回掺介质和热洗液进行加热。

4.5.2 原油加热的热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应首先采用热电结合或热动结合的余热。当没有余热可利用时,可采用直燃加热炉供热、直燃锅炉产生的蒸汽和热水供热、热媒炉供热或电加热。

4.5.3 原油加热炉的选型应满足热负荷和工艺要求,并应通过技术经济对比确定。井场宜采用水套炉,计量站、接转站宜采用水套炉或火筒炉。其他站(库)的加热炉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5.4 原油加热炉的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井井场加热炉应为1台,丛式井场加热炉台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计量站加热炉可为1台;

3 油井热洗清蜡用加热炉可为1台;

4 当不属于本条第1~3款的其他不同用处的加热炉,设2台或2台以上时,可不设备用炉,但在低负荷下有1台加热炉检修时,其余加热炉应能维持生产。

4.5.5 配置加热炉时,其负荷率宜为80%~100%。

4.5.6 在多功能合一设备中,火筒加热部分应根据介质特性采取防垢、防砂和防结焦措施。

4.5.7 管式加热炉的工艺管道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管的进出口应装温度计和截断阀;

2 应设炉管事故紧急放空和吹扫管道;

3 进出油汇管宜设连通;

4 进口汇管应与进站油管道连通;

5 当多台并联安装时,进口管路设计宜使介质流量对每台加热炉均匀分配。

4.5.8 加热炉型式与参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 0540的有关规定。

4.5.9 加热炉综合热效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 6420的有关规定。

4.5.10 除单井井场外,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的站场加热炉应配备自动点火和断电、熄火时自动切断燃料供给的熄火保护控制系统。

4.5.11 加热炉采用自动点火时,自动燃气燃烧装置防爆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5.12 输出功率大于1200kW的加热炉自动燃气燃烧装置,应具备漏气检测功能。

4.5.13 火筒式加热炉的炉型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筒式加热炉规范》SY/T 5262的有关规定。管式加热炉的炉型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式加热炉规范》SY/T 0538的有关规定。相变加热炉的炉型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变加热炉》GB/T 21435的有关规定。

4.5.14 换热器的形式应根据工艺条件选定,可选用管壳式换热器或套管式换热器。当需要强化传热时,也可选用螺旋板式换热器。稠油换热不宜选用螺旋板式换热器。

4.5.15 在满足工艺过程要求的条件下,宜选用传热面积较大的换热器,总数量不应少于2台。

4.5.16 当多台换热器并联安装时,其进、出口管路设计宜使介质流量对每台换热器均匀分配。

4.5.17 浮头式换热器管程、壳程中流体的选择,应能满足提高总传热系数、合理利用允许压力降、便于维护检修等要求。原油及高压流体宜走管程。

4.5.18 管壳式换热器介质温差及温差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换热器的冷热端介质温差,应通过换热量和换热面积的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2 初选的原则是冷热端介质温差均不宜小于20℃。当热流需进一步冷却,冷流需进一步加热时,热端介质温差不宜小于20℃,冷端介质温差不宜小于15℃;

3 温差校正系数不宜小于0.8。

4.5.19 管壳式换热器管程内液相介质的流速不宜大于3m/s。

4.5.20 管壳式换热器应采用逆流换热流程,冷流自下而上,热流自上而下地进入换热器。

4.5.21 采用螺旋板式换热器时,通道内的流体流速不宜小于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