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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额度,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概算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特制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概算的编审和调整。
1.0.3 本规程对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表现形式、编制深度等作了规定。
1.0.4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文件,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依据,同时也是签订贷款合同、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以及考核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1.0.5 设计概算投资一般应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以内;如果设计概算值超过控制范围,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调整;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并重新审批。
1.0.6 设计概算应按编制时(期)项目所在地的价格水平编制,总投资应完整地反映编制时期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设计概算应考虑建设项目施工条件等因素对投资的影响;按项目合理建设期限预测建设期价格水平,以及资产租赁和贷款的时间价值等动态因素对投资的影响;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铺底)流动资金。
1.0.7 设计概算由项目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