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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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设计参数与水力计算

Ⅰ 设计参数

3.4.1 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3.4.2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时,闭式系统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3.4.2的规定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小于10MPa时,应经试验确定。

表3.4.2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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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3.4.4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3.4.4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

表3.4.4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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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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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

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分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

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3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3.4.6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保护具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产品认证检验时,国家授权的认证检验机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确定,且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

3.4.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 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3 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本条第1或2款的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3.4.8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3.4.9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 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

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3.4.10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实施,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试验所用喷雾强度;

2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3 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大于试验时的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4 喷头的安装角度应与试验安装角度一致。

Ⅱ 水力计算

3.4.11 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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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f——管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MPa);

Q——管道的流量(L/min);

L——管道计算长度,包括管段的长度和该管段内管接件、阀门等的当量长度(m);

d——管道内径(mm);

f——摩阻系数,根据ReΔ值按图3.4.11确定;

ρ——流体密度(kg/m3),根据表3.4.11确定;

Re——雷诺数;

μ——动力黏度(cp),根据表3.4.11确定;

Δ——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mm),对于不锈钢管,取0.045mm。

表3.4.11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黏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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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11 莫迪图

3.4.12 当系统的管径大于或等于20mm且流速小于7.6m/s时,其管道的水头损失也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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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海澄-威廉系数;对于铜管和不锈钢管,取130。

3.4.13 管件和阀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根据其当量长度计算。

3.4.14 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0m/s,不应超过20m/s。

3.4.15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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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t——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MPa);

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程差(MPa);

P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3.4.16 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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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K——喷头的流量系数\[L/min/(MPa)1/2\];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3.4.17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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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s——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

n——计算喷头数;

qi——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3.4.18 闭式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水力计算最不利的计算面积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一套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保护多个防护区的开式系统,其设计流量应为其中最大一个防护区内喷头的流量之和。当防护区间无耐火构件分隔且相邻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计算防护区与相邻防护区内的喷头同时开放时的流量之和,并应取其中最大值。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设计流量应为其保护面积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

3.4.19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确保任意计算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雾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3.4.2和表3.4.4的规定值或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的喷雾强度。

3.4.20 系统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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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L);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min)。

3.4.21 泵组系统储水箱的补水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