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
(1)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可以这样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经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在这句话里包含有四层意思:一是人民依法选举人大代表;二是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三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各级国家权力;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关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政治制度,它体现了我们国家的国体(即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也直接构成了我们国家的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问题)。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是这个制度体系中的核心机构,全部国家机构都是围绕着人民代表大会组建起来的,所以这个制度被命名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可以包括一个宪法定位和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个定位”。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是宪法给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定位;同时这个定位也给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个定位,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关于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三个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关系,或者说回答了三个方面的关系,也就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几个关系。①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即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这里,它表达了这样一个宪法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且也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数量众多的人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只能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而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国家治理方式。②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即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在地方现时包括政府、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并将与之相对应的权力授予这些国家机关(比如将行政权力授予政府,将监察权力授予监察委,将审判权力授予法院,将检察权力授予检察院);同时在这些国家机关(包括政府、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等)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概括地说,就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③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几个关系。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和主体,没有人大代表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人大代表的履职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履职;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是人大代表的集体议事机构,是人大代表依法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平台,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可能单独存在,也不可能单独履职,孤立的人大代表不能行使权力,也没有意义。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并将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权力委托给人大常委会行使;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其三,人民代表大会和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专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性专门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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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认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包含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这个说法有这样几层意思:一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这是便于调动和发挥各级地方的积极性,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需要。但是,在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是具有法律监督、选举指导和工作联系关系的,并不是毫无关系。二是在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是存在隶属关系的,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又要对上级政府负责,全国的政令都统一在国务院。这种双重负责制,既是为了整个国家系统的政令高度统一,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三是在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而只有审级监督关系,这主要是便于各级法院相对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四是在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便于国家统一行使检察权力。同时,中央政府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既有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一面,以保证民族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和政令的畅通;也有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调动各族人民积极性的一面。五是在上级监察委员会和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具有直接领导关系,这是由监察工作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也是出于加强监察工作权威和力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