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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的形式有哪些?
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通常有三种形式。
其一,常委会全体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少的情况下,比如一些县级人大常委会,通常不再分组进行审议,而采取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形式直接进行审议。这种审议形式,便于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之间形成及时广泛的交流,了解资格审议的情况;便于常委会审议情况以视频和网络形式向外界公开传播,也便于审议之后即时付表决作出决议决定。
其二,常委会分组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组审议的形式,即把常委会全体人员分成若干小组,比如两到三个小组,指定或者推举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进行审议。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能够有更多的人参与审议。而且,在分组会议上,更方便大家解放思想、畅所欲言,民主的氛围更加浓厚。
其三,常委会联组会议。即若干小组以联合的形式举行会议,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小型联组会议。比如,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共划分为6个小组,可以3个小组为1个联组,同时举行2个小型联组会议。这样其人员规模比小组审议规模大,比全体审议规模小,介于两者之间,适宜于规模适中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曾经采用过这种形式。二是大型联组会议。即把所有小组集合在一起进行审议。这样的审议,在人员数量上是全体组成人员,在会议形式上,又不是全体会议。其好处是既方便全体人员之间的信息传播交流,便于对外宣称;又不具有权力机关的形式,发言不必过于拘谨,便于敞开思想发表意见。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审议往往以这种大型联组会议的形式举行。
应该说,这三种审议形式各有各的优势,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酌情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