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是怎样的?
关于国家机关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在现行宪法第三条中有比较清晰的表述,该条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我们按照宪法表述的这个脉络,从四个方面说明。
其一,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讲过民主制,也讲过集中的意思,但是没有提出过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列宁最先提出来的。列宁先是作为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来使用这个概念的,后来又把这个概念扩大运用到苏维埃政权的组建方面。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毛泽东也是先在党的组织原则的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继而又把它运用于政权建设的。1936年8月,毛泽东指出:“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只有采取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抗日战争中国防性质的政府必定要采取这种民主集中制。”1945年4月,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能既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这些论述表明:(1)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辩证统一,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2)为什么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构建我们的国家政权?第一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构建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能够与我们的国体相适应。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民意是构成国家意志的基础和根本。而要在政体当中体现这一点,就必须实行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这就不能不实行民主制。第二是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从而形成的国家意志,必须得到国家力量的有效实施,就是说人民的意愿必须得到执行、得到贯彻、得到落实。
其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和运行中的民主集中制。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依法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的,就需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在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的方式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的。这是民主的体现,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人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人大代表来行使,通过这种方式把人民的一部分权力集中到一定比例的代表身上,由他们来行使。这也是一种民主——集中关系。这种集中到代表身上的权力,行使得如何,自然需要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所以法律规定代表要联系群众,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这里体现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这是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方式角度讲的。其次,人民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就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如何运转的问题。在这里,人民代表大会是完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行的。简单地说,人民代表大会由会议集体行使权力,任何法律法规的表决、任何决议或决定的作出、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都必须按照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而且,在人民代表大会体系中,任何议案、报告都必须经由审议程序,并在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所得结果即为国家意志,而这也就是集中。在这里,民主的过程也就同时表现为集中的过程。正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得到了依法有序的运转。这两点总结起来就是:人民代表大会既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也按照民主集中制运转。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这里主要体现为党依法依宪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方面,包括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组织和提名、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针和举措、人大重要工作的计划和实施等各方面都体现着党的集中领导。
其三,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中的民主集中制。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个规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当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是国家执行机关;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产生和被产生、立法和实施、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以民主票决的方式集中人民意志作出决议决定,其他国家机关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民意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这里体现的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又一层含义,即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意进行集中,作出决议决定形成国家意志,由各个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功能各负其责地贯彻执行、予以实施。这就既从国家总体权力运行的角度进行了合理配置,也从不同国家机关功能划分的角度进行了活动规范。从国体的层面来讲,民主首先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也主要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与这个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就是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而且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唯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这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成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国家力量的实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得到贯彻落实;而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官员是否能够做到勤政为民、廉洁自律,通过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作出的决议决定能否得到贯彻落实,也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严格监督。顺便说及的是,就各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言,其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人民代表大会采用的是民主制,会议履职、集体履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政府、检察院采取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方式,强调的是行政统一和行政效率。监察委员会由于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其运行体制上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保持一致。法院审判活动采用的是民主合议庭制。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是其机关性质和工作职能所决定的。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的认识中,就是现行宪法与以往几部宪法相比,把原来规定的“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的“一律”二字删去了。就是说,我们的国家机关总体上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但在具体到各个机关的表现形式上,会有所不同。
其四,国家政权体系中中央和地方关系中的民主集中制。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个规定讲的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与民主集中制之间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我国不实行联邦制,也不实行邦联制,而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只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在“一国两制”地区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在这里,既要坚决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服从中央,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地方的作用。与此相适应,不同门类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不尽相同的关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在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不存在垂直的隶属关系,没有直接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只有选举上的指导关系、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这就有利于调动地方各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便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本地区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则存在着垂直的隶属关系,即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就有利于国家的政令统一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事。没有这一条,国家就不成其为一个整体的国家了,人民也就成为一盘散沙了。比如,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国的制度体制优势与西方某些国家的制度体制劣势所形成效果的鲜明对比,比任何其他例子都更生动鲜活地证明了这一点。在国家监察机关和地方监察机关之间、在国家检察机关和地方检察机关之间,也存在着垂直领导关系,这与它们都是国家监督机关有关。这样做既有利于加强不同层级监督机关的权威和力度,也有利于使整个监督系统成为整体性的监督力量。而且,这种监督往往是同级机关难以解决、需要上级监督机关适时出手才能奏效的;由此也就需要进行这样的体制设置。而在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不存在垂直隶属关系的,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各级法院独立负责地行使审判权。
总结几句似可这样说:从政府的角度看,没有民主,政府无法代表民意;没有集中,政府无法执行民意。从人民的角度看,没有民主,民意无法表达;没有集中,民意无法落实。这就是民主集中制从政党组织原则扩展为政权组织原则的奥秘所在。人民代表大会在党的领导下集中人民意愿成为国家意志,国家机关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国家意志,并使这些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机关的有效执行得到贯彻落实。这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整个过程。党和国家领导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也是人民政权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我们也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好实现形式;民主集中制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佳组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