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与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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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依据精神分析理论,我们毫不犹豫地认为心理事件(mental events)过程会自然而然地受到唯乐原则(the pleasure principle)的约束。换言之,我们相信,正是因为一种不愉快的紧张情绪才使得这些心理事件出现,而这些心理事件最终会降低紧张情绪的程度,最终达到避免不愉快或者产生愉快的效果。当我们将这一过程用来解释我们正在研究的心理过程(mental processes)的相关问题时,实际是将一种经济因素引入我们的研究中。并且在描述这些心理过程时,如果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评估经济因素的影响,并加入我们以“局部解剖学”(topographical)和“动力学”(dynamic)的因素为基础做出的判断中去,那么我们才能形成目前为止最完整的描述,而这一描述则被称为“心理玄学”(metapsychological)。

我们并不需要去关心,“唯乐原则”这一假设与某个特殊的、历史上建立的哲学体系有多接近,或采纳了其多少观点。在我们的研究领域里,我们是通过描述和解释这些日常的观察事实,才逐步得出那些思辨性假设。优先性和原创性并不是精神分析学本身的研究目的,而显然,只有那些能体现出唯乐原则的基础现象才能不被我们忽视。但另一方面,我们很乐意地表达对一些哲学或心理学理论的感激,这些理论能够告诉我们,命令式的愉快或不愉快情感对我们的意义。但可悲的是,我们并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这一点的证据。这是最模糊、最难以达到的心理区域,但我们的研究必定会涉及这个心理区域。对我们而言,只要能提出一种不僵硬的假设,便是最好的情形。因此,我们决定将愉快和不愉快与存在于心理当中且不受限制的兴奋数量(quantity of excitation)联系起来,而联系它们的方式是:不愉快对应于增加的兴奋数量,愉快对应于减少的兴奋数量。我们并没有暗示,在愉快和不愉快情感的强度和兴奋数量的变化之间存在着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在我们习得的心理生理学观念影响下,我们绝不可能提出“二者是直接的比例关系”的观点:在一段时期里兴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可能是决定情感的因素。实验在此处可能会有一部分的作用,但对我们这些分析学家而言,如果没有确切的观察事实就深入研究问题,这是不明智的。

然而,当我们发现,具有惊人洞察力的学者费希纳(G. T. Fechner)在愉快和不愉快这一主题上,他的看法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一致时,我们再也不能对这一主题漠不关心了。费希纳的相关论述出现于他的短文《关于有机体产生史和发展史的几点想法》,文中称:“只要意识冲动总是同愉快和不愉快存在联系,那么愉快和不愉快与稳定和不稳定之间就可以被认为存在一种心理物理(psycho-physical)的联系。这为我本想在别处详谈的假设提供了一个证明。依据这个假设,每一种超过意识阈限(the threshold of consciousness)的心理物理运动,只要超过一定限度而达到接近完全稳定的状态,就会伴随愉快的增加。然而,当超过一定限度却背离完全稳定的状态时,就会导致不愉快的增加。在愉快和不愉快两种限度之间,存在着空白区域,在那里什么都没有……”

这些使我们相信唯乐原则支配着心理过程的事实,可以在假设中被表述为:心理器官尝试将兴奋数量尽可能地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或者,至少维持兴奋数量的稳定状态。但是,这种假设只是以另一种角度阐释唯乐原则。如果心理器官的作用被认为是将兴奋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上,那么任何被用于增加兴奋数量的东西都必然被认定为心理器官功能的障碍,也就是不愉快。唯乐原则是从恒定原则(principle of constancy)中推导而出的。不过,推导出恒定原则的事实,也是迫使我们接受唯乐原则的事实。在详细讨论后,我们将会发现,我们认为应当归于心理器官的倾向,其实已经囊括在费希纳的“倾向稳定状态”原则之下,并作为一个特例出现。费希纳正是这样将愉快与不愉快的情感和这一原则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必须指出,实际上,“整个心理过程都受到唯乐原则支配”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唯乐原则具有支配性地位,那么我们大量的心理过程都会伴随着愉快,或者趋向于愉快。事实上,普遍的日常的经验完全否定了这种结论。因此,这最多被我们称为,在精神中存在着一种服从唯乐原则的强大倾向,但这种倾向遭到其他一些力量或因素的抵抗,所以心理过程的最终结果并不一定和满足愉快的倾向相协调。我们也可以与费希纳在相似情况下做出的评论进行比较:“然而,具有实现目标的倾向并不意味着目标已经实现,这是因为目标只能接近……”

现在,如果我们开始研究,到底是什么因素在阻碍唯乐原则产生影响,那么我们将发现,我们已经回到了一个安全且熟悉的领域,并且我们能够借助大量已有的分析经验来思考我们的答案。

我们很熟悉第一种经常出现的唯乐原则被抑制的情况。我们都了解,唯乐原则是心理器官的一种基本工作方式。不过,从有机体自我保存的角度来看,当有机体处于外部世界诸多危险之中时,唯乐原则一开始就是低效率的,并且具有高风险。在自我的自我保存本能(the ego’s instincts of self-preservation)影响之下,唯乐原则被现实原则(reality principle)代替。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放弃了实现愉快这一最终目标,只不过它要求延缓实现满足,并且它确实这样去做了。换言之,它放弃实现满足的众多可能性,在通向愉快的漫长而崎岖的道路上,暂时忍受着不愉快。然而,唯乐原则作为不可教化的性本能的一种行为方式,长期存在着。因此,无论是在这些本能里,还是在自我当中,唯乐原则经常能克服现实原则,从而损害有机体。

因此,现实原则代替唯乐原则无疑只能解释少量的、并不强烈的不愉快经历。当自我面临向更复杂化的组织形态发展时,我们可以从心理器官的内部冲突与斗争中找到另一条经常出现的、有规律性的不愉快释放路径。心理器官具备的能量几乎来自其天生的本能冲动,然而这些本能冲动并不都被允许达到同一发展阶段。在本能发展过程中,反复出现一种情况:个别本能,或本能的组成成分,它们的目的和要求,与其他本能相矛盾,但当二者联合起来时,便组成了完整的、统一的自我。于是,前者在压抑作用的影响下从自我中分离,并保留了更低的心理发展水平,从而一开始就被切断实现满足的可能。如果这些本能在后来成功实现满足—就如在被压抑的性本能当中容易发生的情形—从崎岖道路中苦苦挣扎而出,实现直接的或替代的满足,那么在此仍然会被自我感受为不愉快。即便在其他情况下,这一事件是实现愉快的一种机会。换言之,由于压抑终结了旧冲突,所以当某些本能正力图依据唯乐原则实现愉快时,就出现了一个与唯乐原则所追求的目标相矛盾的事实。虽然,压抑作用使实现愉快的可能性转变为一种形成不愉快的源头的详细过程,还不能被我们清晰地理解或者描述,但不可辩驳的是,所有神经症的不愉快都是这类不能被感受到的愉快。[1]

这两种我们指出的形成不愉快的源头,并不能解释大多数的不愉快经历。对于那些不能被解释的不愉快经历而言,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合理的推断:这些不愉快经历的存在并不与唯乐原则的支配地位矛盾。我们感受到的大多数不愉快都是知觉上的不愉快。它们或是未得到满足的本能引起的压力感,或是外部知觉。这种外部知觉要么其本身是痛苦的,要么会诱发心理器官对不愉快的期待,从而被心理器官视为一种“危险”。对这些本能的要求以及对危险做出的反应构成了心理器官本身的活动,所以唯乐原则或对唯乐原则有修正作用的现实原则,就能以一种正确方式指导这种反应。如此,便没有必要对唯乐原则做出更深入的限制。不过,研究对外部危险做出的心理反应这一内容,能够为我们正讨论的问题提供新材料和提出新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