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推拿手法操作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1.适应证
推拿的治疗范围很广,而且随着按摩学科的迅速发展,按摩的适应证也在逐渐扩大。在骨伤、内、妇、儿、五官科及保健美容等方面都有按摩的适应证。尤其对慢性病、功能性疾病疗效较好。
(1)闭合性的软组织损伤:如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肩周炎、胸胁迸伤、落枕、急性腰扭伤、膝关节侧副韧带损伤、梨状肌综合征等。
(2)肌肉韧带的慢性劳损:如慢性腰肌劳损、背肌劳损、腰棘上韧带劳损等。
(3)骨质增生性疾病:如退行性脊柱炎、膝关节骨关节炎、跟痛症等。
(4)周围神经疾病:如面神经麻痹、三叉神经痛、坐骨神经痛、腓总神经损伤等。
(5)内科疾病:如感冒、头痛、失眠、胃脘痛、胃下垂、呃逆、便秘、慢性泄泻、腰痛、遗尿、痹证、偏瘫等。
(6)妇科疾病:如月经不调、痛经、闭经、慢性盆腔炎、乳腺炎、产后耻骨联合分离症等。
(7)儿科疾病:如婴幼儿腹泻、小儿营养不良、小儿遗尿、小儿肌性斜颈、小儿脑瘫、小儿疳积、急性和慢性惊风、小儿脊髓灰质是后遗症等。
(8)五官科疾病:如假性近视、失音、慢性鼻炎、牙痛等。
(9)外感:发热发冷、头痛、头晕,以及昏厥的急救。
(10)其他:保健、美容。
2.禁忌证
推拿手法操作的禁忌证大致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诊断尚不明确的急性脊柱损伤伴有脊髓症状的患者。
(2)急性软组织损伤且局部肿胀严重的患者(如急性脚扭伤)。
(3)可疑或已经明确诊断有骨关节或软组织肿瘤的患者。
(4)骨关节结核、骨髓炎、有严重骨质疏松症的老年人等骨病患者。
(5)有严重心、脑、肺疾病的患者。
(6)有出血倾向的血液病患者。
(7)局部有皮肤破损或皮肤病的患者。
(8)妊娠3个月以上的孕妇;怀孕5个月以下,或有怀孕征兆者;经期、产后恶露未净时(子宫尚未复原),小腹部不可推拿,以免发生流产或大出血。
(9)有精神疾病且又不能与医者合作的患者。
(10)病程已久,患者体弱,禁不起最轻微的推拿、按压。如不注意这些情况,太过大意地进行操作,就会出现眩晕、休克的症状。
(11)烫火伤患部不宜推拿;患部周围忌重手法推拿。
(12)传染性或溃疡性的皮肤病,如疥疮、无脓性疮疡和开放性创伤,不宜推拿,但轻症或局限性的皮肤病,可不受这种限制。
(13)急性传染病(如伤寒、白喉等)、各种肿瘤及其他病情严重的患者,都不宜推拿。
(14)极度疲劳和酒醉的患者,不宜推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