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幼儿在园被误领,身体受伤谁承担?
案情
两个男孩小明和小海,是幼儿园中班的同班同学。小明的父母是从外地来苏州打工的,近阶段正在闹离婚,双方都想要这个儿子,要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一天,小明的父亲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个人来到幼儿园,想把儿子私自领走,并带回安徽老家藏起来。当时,正是幼儿园午睡时间,孩子们均在午睡室的小床上睡着。由于其父平时来幼儿园次数较少,对幼儿睡觉的环境不太熟悉,加上心里较为紧张,结果把旁边床上的小海误抱走了。想尽快走出幼儿园,脚步匆忙,不料在下台阶时摔了一跤,小海也跌在地上,手肘、小腿等多处受伤。小海醒了,小明父亲发现抱错了人。再把小海带回午睡室,交给老师。
为此,小海的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了赔偿的问题,幼儿园说这是由致害人造成的,应直接去找肇事人,由小明的父亲来赔偿。因此发生了争议。
分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幼儿园内的事件,父亲认错儿子的事在现实中很少出现的。
本案中,由于小明的父亲抱错了孩子,把小海当作了小明,又不小心摔了一跤,连带把小海也摔伤了。小海的受伤是一个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提出相关的赔偿也在情理之中。
幼儿园认为,小明是本幼儿园的孩子,他的父亲来园接儿子,完全符合园方的规定,所以门口保安让小明父亲进园没有任何错误。至于小明父亲抱错小孩,又摔跤跌伤了小海,完全是由小明的父亲造成的,责任也应全部由他承担。
小海家长认为,我儿子放在幼儿园,教师应当认真照顾好。由于教师看管的疏忽而让他人抱走,这本身是幼儿园的一个过错,尽管孩子没有被带离幼儿园,但这过错是肯定的。如果教师尽到了看管的责任,孩子不会被别人抱走,也不会发生摔伤的事。因此,先要让幼儿园来承担责任,幼儿园可以再去找肇事人赔偿。
根据本案的事实经过,幼儿园让人错抱了孩子,在看管上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但主要的肇事人应该是小明的父亲。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小海受到的伤害确实是来自同班小明的父亲,但是幼儿园也有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
因此,小明的父亲是直接责任人,按第一顺序来承担责任;幼儿园是补充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
建议
(1)加强家园的沟通,班主任及时了解幼儿家庭的各种情况,并向园长汇报。
(2)发现家庭有离异趋向的,或正在闹离婚的,要与孩子的父母商定,接送孩子的方式和人员,避免不必要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