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幼儿追闹跌伤,三方各负其责
案情
江南某幼儿园一教师,在上课时因园长有事与其商量而临时离开教室。幼儿强强见邻桌英英的玩具小狗挺好玩的,就拿过来自己玩,英英不同意,让强强还回。强强拿起小狗就向门外跑,英英急起直追。追逐至走廊,英英不小心滑了一跤,后脑撞在墙上,当即昏迷。邻室教师发现后及时报告园长并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经查,强强的父母均在国外工作,其父母将强强委托给朋友张一夫照管。事后,英英父母要求张一夫赔偿3000元医药费,张一夫以不是强强的父母为由拒绝。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法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本案中,强强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强强的父母应承担赔偿医药费的民事责任。该意见第22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强强的父母在国外,把强强委托给朋友张一夫,张就成为被委托人。因此,张一夫在强强父母不在期间负有管教、照顾强强的监护职责。本案应由张一夫和强强的父母连带赔付英英的医药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两幼儿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事故的发生与教师离开教室的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家长将孩子送进幼儿园,幼儿园应有看管、照顾、教育的责任,而且上课期间教师不能离开教室,即使有特殊情况需要走开,也应该让别的教师替代后方可离开,这样才能让幼儿始终在教师的看管范围内。本案中,教师离开教室的原因是园长有事找她,但决不是免责的理由,英英的受伤是教师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幼儿园应该适当承担责任。
本案最终由强强的父母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一夫承担连带责任,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
(1)幼儿园教师应严格遵守教育的规章、制度,不得任意离开教室,避免事故的发生。
(2)幼儿园园长应增强法制意识,认识到让教师离开教室而又没有安排其他教师,使幼儿脱离教师的照管是一种违法行为。
(3)幼儿教师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不能随意拿别人的东西。
(4)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加强对幼儿的教育,在幼儿园要遵守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拿别人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