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训练营:新手学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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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资产业务中常见的舞弊行为

4.2.1 现金管理中的错弊行为

(1)坐支现金。坐支现金,指行为人违反现金管理制度,将应交存银行的收入或应由银行结算的支出,不通过银行办理,而直接以收入的现金进行支出并不通报开户银行的作弊手段。其主要手法有:

①收入现金不入账,直接用于支付货款或账外支出。

②购销货物不结账,物物交换,变相坐支。

③谎报特殊需要,要求坐支,实则为无理坐支。

(2)套取现金。套取现金,指行为人将银行存款和非现金结算凭证,非法转换为现金或现金支票的作弊手段。主要方法有:

①少列现金收入总额。即企业出纳员或收款员利用企业内部控制混乱,故意将开具的非正式内部收据隐藏或撕毁,将所收现金据为己有。并使发票存根、发票记账联、记账凭证、账簿、报表一致,令人无法发现收入现金的动向。

②记录错误出现长款。会计人员的粗心大意,致使记账发生了错误,总账和明细账不符,若出纳人员素质不高,将会将长款据为己有。

③要空白发票,多计费用。有的单位上至领导下至一般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要空白发票,套取现金。

④涂改凭证,获取利益。涂改凭证是一种非法行为,而不法分子为了满足膨胀的私欲,不择手段地进行猖獗活动。

⑤虚列凭证、虚构内容。通过改动凭证或直接虚列支出,如工资、补贴等手段套取现金进行贪污。

⑥大头小尾,贪污现金。开票方目无法纪,为所欲为,为了获利,大家都好。公务人员利用工作性质,假公济私,多报差额,贪污现金。

⑦虚假报销冒领公款。有的单位报销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对报销把关不严,个别人便利用这一机会,将平时非公务积累的一些车票、住宿费等单据混在正常票据中一起报销,冒领公款。

⑧伪造单据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单位以购买某种物品为名,套取现金单独存放,用于不当支出。

4.2.2 银行存款管理中的错弊行为

(1)出借账户。出借账户,指行为人将本单位银行账户非法借予他方使用。具体手法是:将外单位现金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同时开出一张等额转账支票,以本单位名义付款给指定单位或借用账户者,而在会计上不作处理。

(2)多头开户。多头开户,指行为人在不同银行中分别开设账户,根据需要将不同资金在不同账户中结算,以隐匿资金或逃避银行监督。如某单位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各开立一账户,分别将债务在工商银行中结算,将债权在建设银行中结算,而将账外资金在农业银行中结算,以逃避其在工商银行中的借款和未付客户的货款。

(3)公款私存。公款私存,指行为人将本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开户,在银行中存储的作弊手段。其具体手法为:

①公款私存,贪污利息。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现金和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机会,将公款擅自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侵吞存款利息。

②行为人挪用或私自出借公款。

③私存公款,形成单位“小金库”,用于不法支出。

④私存公款,单位逃避债务和银行监督。

(4)公款私汇。公款私汇,指某些拖欠银行借款的企业,将单位外埠收入以私人名义汇至本企业,以逃避银行债务。如某企业于5年前在某工商银行借有一笔50万元贷款,到期后该企业屡催不还。今年该企业在外地施工收入80万元,为逃避银行债务,便以私人名义汇至本企业。

(5)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指行为人在银行存款不足的情况下,签发票面额大于银行存款金额的支票,以欺骗客户的作弊手段。如某企业资金困难,又急需购买一批材料,即签发空头支票交付对方,骗取该批材料。

(6)盗用支票。盗用支票,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支票使用或未经许可私自签发支票的作弊手段。其具体手法有:

①出纳人员私自签发支票,支付私人费用或向银行提取现金占为己有。

②业务人员私自签发因业务需要取得的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支付与单位业务授权无关的费用,或向银行提取现金占为己有。

③单位职工或社会人员私自使用捡拾、盗窃或其他途径非法取得的支票。

4.2.3 其他货币资金的作弊手法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

(1)关于外埠存款。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外地银行开设采购专户的款项。

①非法设立外埠存款账户。主要表现为:捏造申请书、骗取银行信用,在异地开设采购户,进行非法交易。在异地会同异地合伙单位设立存款账户,将企业存款汇往异地作为外埠存款。

②外埠存款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主要表现为将外埠存款挪用进行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交易活动。

(2)关于银行汇票。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在尚未办理结算之前的票据存款。

①银行汇票使用不合理、不合法。主要表现在超出了使用范围,套取现金。到外地提取现金,用于非法活动。贪污汇票存款,找假发票,使发票单位或收款单位不一致。

②非法转让或贪污银行汇票。也就是说,企业财会部门收到银行汇票时,不及时存入银行,而是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从中获取非法所得。

③收受无效的银行汇票,给企业带来损失。主要表现在:接受过期、作废或经涂改的银行汇票;接受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或假冒的银行汇票;收到的银行汇票,收款人并非本企业。

(3)关于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存款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在同城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在办理结算之前形成的存款。这方面的造假主要表现在:银行本票与采购金额不一致。银行本票金额大,致使业务员用假发票抵账,贪污余款。

(4)关于在途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是指企业与所属单位或上下级之间汇解款项,在月终尚未到达,处于在途的资金。造假的主要表现为:收到存款或收到在途货币资金不作转账处理,挪作他用或者贪污;虚增在途货币资金,如为了虚列销售收入,表现为增加在途货币资金。

4.2.4 应收款方面的作弊手法

在会计核算中,涉及往来账核算的虚假手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利用应收及预付款账户调节产品成本和当期损益;二是企业有关业务人员利用应收及预付款结算方式及其某些难以控制的薄弱环节,挪用公款谋取私利。具体形式如下:

(1)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购销双方彼此渔利。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经销人员和财会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利益,而共谋长期拖欠货款及运杂费,造成企业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

例如,某企业销售人员得知某购货单位拟购买100万元的化肥,但由于资金一时无法筹措,需拖延付款时间。销售人员与财会人员共谋后,决定向购货单位索取5万元使用费而延长收款。遂造成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而5万元落人私人腰包。

(2)坏账损失不作处理,有意制造潜亏。根据财会制度的规定,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对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逾期偿付超过3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查作坏账处理;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只有在应收账款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时,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的情况,才准予作坏账处理。但有的企业经济效益欠佳,为了确保完成利润指标,就对应处理的坏账损失不上报不处理,人为造成大量陈账、呆账长期挂账,以掩盖企业潜亏真相。

如某企业有一笔挂账达3年之久的应收账款,近日获悉该往来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只足以抵偿职工工资和一些相关税费,破产债权无法得以实现。该企业本应将此笔根本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转入管理费用,但该企业领导考虑到这样一来,势必影响到年度的利润。影响企业的业绩,遂决定此笔应收账款暂不转销,继续挂在往来账上。这样的结果必会造成人为调节资产、调节利润的后果。

(3)调整计提比例,错提坏账准备金。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乘以一定比例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作比较之后计算提取,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如某企业领导“好大喜功”,为了向上级主管部门表现自己的贡献,人为地调低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这样就可以达到少计费用,多计利润的目的。还有的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擅自调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以达到多计费用、少计利润、偷逃税款的不法目的。根据财会制度的规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作为企业的一项会计政策,提取比例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并且变更的话要采取相应的调整方法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以让报表使用者能更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一些企业在提取比例上搞虚假,足以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4)调整应收账款数额,错提坏账准备金。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为了调节盈亏而虚增或虚减管理费用,除采用提高或压低计提坏账准备的比率外,还采取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

例如,某企业当年效益非常好,但企业领导为了给明年的任务打下伏笔,便人为地虚增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多提取坏账准备金,多计管理费用,压低本年利润。相反,有些企业领导为了加官进爵,搞浮夸,虚减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少提坏账准备金,少计管理费用,调高本年利润。

(5)利用坏账损失转移资金,挤列费用。有些企业将单位还款不冲销往来账,而是截留并转移他处,再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企业收到外单位归还的欠款后,直接从银行提出现金转入企业“小金库”,不在银行日记账上反映,日后再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通过坏账损失列入管理费用。如某企业收到某实业公司归还以前年度的欠款5万元,企业收款后直接开出一张5万元的现金支票,提出现金后转入企业“小金库”,用于吃喝业务招待以及购买一些福利用品,之后再将此笔应收账款作坏账处理,直接转销,计入管理费用,并保持账面的平衡。

(6)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利息转入“小金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但有些企业却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将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并称为企业间拆借资金。如企业将收回的还款直接转借给其他单位,并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当企业收到外单位还欠款时,不进银行日记账,同时签发相同金额的转账支票,有偿转借给另一个单位,对付出银行存款也不进银行日记账,将两笔业务合并记作:“借:应收账款——乙,贷:应收账款——甲”的账务处理。收取利息后不记入收入,直接记入“小金库”。

(7)虚列应收账款,虚增销售收入。企业为了体现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就会利用年底结账时,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虚增利润。待下一年初,再用红字将此笔虚列的往来账冲掉。如审计人员在审阅某企业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时,发现该企业12月毛利率比其他月份高出几倍,通过详细审查,发现该企业的一笔销售收入未结转成本,且对应的应收账款账户名经函证查无此单位,经查问财务人员,才知是企业领导人为完成承包任务而在年底虚增的一笔收入。

(8)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不实。在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核算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方式。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只允许采用总价法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就使企业少记正常的收入、客观上造成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的结果,为一些不法分子贪污提供机会。

例如,某家具商场在销售上采取的信用政策为2/10、1/20、N/30,但其按净价法核算销售收入,这样就会少计收入,从而影响到利润的核算。

(9)延期承兑应收票据,索取酬金。企业在经济往来中,也采取签发商业汇票进行结算,有些人就在票据上大做文章。本已到期的应收票据,因付款方暂无力支付,该企业便提出以“好处费”为条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如甲企业售给乙企业商品一批,价款50万元,经双方约定收到了乙企业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汇票,即作账务处理。商业汇票临到期时,乙企业派人与甲企业协商,要求待资金缓解时偿还应付货款,并许诺可给有关人员“劳务报酬”。甲企业有关人员则为谋取私利,答应对方要求。经商定,乙企业可在一年内付讫货款,条件是按该笔货款同期借款利息的15%,向甲企业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甲企业收到“好处费”后,将到期票据转作应收账款。

(10)占用备用金,谋取私利。其他应收项目主要指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对于这类应收项目,主要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核算,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赔款、支出保证金和备用金等,备用金主要是企业拨给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业务人员备作零星支出的款项。某些企业由于备用金领用和报销制度不健全,有关人员就浑水摸鱼,多领备用金或长期占用备用金,将手中的备用金存入银行收取利息,或投资于股票等项目,获取投资收益。有的财务人员也利用职权,私领备用金向有关单位投资或挪作他用,捞取个人好处。

(11)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其他应收款”账户反映的业务较零星、复杂,也就容易为某些企业所利用,主要形式有:

①为谋取暴利、逃避税务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将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业务反映在“其他应收款”账户。

②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私自存放大量现金现象,违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规定。

③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在一定程度上为贪污盗窃、损公肥私大开方便之门。

一般情况下,其他应收款作为企业的债权,其占压期不能过长,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的“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造成一种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4.2.5 预付账款业务往来作弊手法

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供应合同为基础,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利用该项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

如甲企业本与乙企业无任何业务往来,但甲企业的负责人与乙企业的财务主管有亲戚关系,于是,甲企业以收取一定“使用费”为条件,在审计人员的函证中证明该企业收到乙企业的预付款,给审计人员的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使甲、乙两企业的会计核算失去了真实性。

4.2.6 存货方面的作弊手法

存货管理和核算中的造假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违规分摊,成本不实。一些企业在核算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时,将能够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直接计入,或将应按一定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按规定进行合理的分摊。如在“材料采购”账户中,只核算购入材料的买价,将应计入购入材料的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采购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账户;购入材料发生的运杂费,不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而全部计入某主要材料的采购成本,以加大主要材料的采购成本,减少其他材料的采购成本。某企业从木材厂拉入圆木50吨,其他木料50吨,运杂费共计3万元,其他木料的采购成本则少计1.5万元,从而造成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核算不实。

(2)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用制度所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但选用的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都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造成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不一致,人为调节生产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如一企业某年选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商品购进价格上扬时,改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成本,购进价格下降时再用先进先出法,使该商品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交替使用,人为地调节利润。

又如,某企业多年来一直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确定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由于木材涨价过猛等原因,致使木器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明显下降。企业为遏制经济效益下降的局面,在采取积极措施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变更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其具体手法为:将后进先出法变换为先进先出法。该企业原先一直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截至6月底木材的账面结存100立方米,单位成本为180/立方米,余额为18万元。下半年购进木材3 450立方米,金额为146.2万元(其中7月购进木材1 700立方米,单位成本400/立方米,金额为68万元;10月购进木材1 750立方米,单位成本460元/立方米,金额为78.2万元)。从7月开始,未经审批便改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这样就人为地调节了发出货成本、销售成本和利润。

(3)材料盘盈、盘亏,不做转账处理。企业由于材料品种多,规格型号复杂,收发次数频繁,在计量和计算上难免发生差错,在仓储保管中可能发生自然损耗、损毁和被盗等问题。因此,企业应在年终时对各种材料进行实地盘点,并将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核对,对于材料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转账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却利用不正确处理盘盈或盘亏的手法,以调节利润。如有的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但企业领导人担心“枪打出头鸟”,为了压低利润,就采取了只对材料盘盈做转账处理,而对材料盘亏留待下年度处理的做法;还有的企业随意转账,将盘盈材料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或将盘盈、盘亏与物资储备中发生的非常损失或溢出金额相互冲销,不转出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以增加增值税的抵扣数。

(4)不报毁损,虚盈实亏。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毁损材料,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转销其毁损价值,但有的企业为了掩盖其不景气的经营状况,搞虚盈实亏,对年终财产清查中已经查明的毁损材料,不列表呈报,使其损失价值仍潜藏在材料成本中。如某家专门生产毛线的企业,在年终进行财产清查时,发现库房由于管理原因,使许多库存毛线发生霉烂、虫蛀,损失价值达60万元。企业在预计全年收支情况后,发现如要列报毁损,企业就会由盈利转为亏损。该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工效挂钩”方式,如果企业亏损,职工就不能晋升工资,并影响到年终奖金的发放。权衡之后,企业领导授意财会部门,将应报损的材料全部从财产清查表中去掉,实物仍留存在仓库不做处理,年终账面数额结转下年度。这样的结果导致企业一方面当年形成虚盈实亏。另一方面为以后年度埋藏了潜亏因素。

(5)监守自盗,虚报损失。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勾结车间人员,涂改账目、盗窃财物,或者虚报和夸大损失,将报损材料转移或贪污私分;冒领或用假领料单和发料单,盗窃物资,转移出售;或盗窃财产物资,将所窃物资成本通过打折等手法打人正常领料、发料业务之中。

根据国家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之间以生产资料串换生活资料,以生产资料换取其他生产资料等,都应视同销售,作购进和销售账务处理,并计算相关税金,但有些企业在这种非货币性交易中,不结算,不走账,摆脱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为偷逃流转税、虚减销售收入,隐瞒利润大开方便之门。

(6)人为改变成本差异率。有些企业,为了控制超额利润,大都从隐匿收入和虚增成本两个方面进行作弊,人为提高材料成本差异率。多分摊材料成本差异,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常用作弊手段。如某企业为了逃避所得税,采用提高材料成本差异率的手段,该企业全年产品生产领用原材料的计划成本平均每月3 000万元,每月应计原材料成本差异率在9.5%~12.8%,经过调整,每月的人为差异率都比应计差异率提高1.5%。全年即可多分摊材料成本差异500多万元。

与提高成本差异率相反,有些企业为了完成承包任务,人为地压低材料成本差异率,用来降低成本,虚增销售利润,实现承包任务。

4.2.7 固定资产业务中的作弊手法

1.固定资产构成上的作弊手法

(1)对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不符合规定标准。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构成固定资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列作低值易耗品。

在工作中存在着未按上述原则和标准划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问题。有的企业将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列作固定资产,有的企业将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列作低值易耗品。这造成核算上的混淆不清,也造成了二者的价值在向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转移形式和水平上的不合规、不合理。

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将符合固定资产的物品划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为了减少当期成本、费用,将符合低值易耗品标准的物品划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延缓其摊销速度。这种混淆划分标准,还会导致资产结构的变化,使固定资产与存货之间发生此长彼消的关系,使会计信息产生错报,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2)固定资产分类不正确。固定资产可以分成七大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对固定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一般企业多采用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正确与否主要涉及企业对哪些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以及折旧费用的列支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企业费用与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确定与计算所得税的依据。

①将未使用固定资产划入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之中,会增加当期的折旧费用,使生产费用上升,还导致固定资产内部结构发生变化,虚增固定资产使用率,给信息使用者以假象,使管理者作出错误的决策。

②企业将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混为一谈,以达到降低或提高折旧费用,从而人为地调整财务成果的目的。对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租入企业是不计提折旧的,由租出企业计提折旧;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入企业是要按规定计提折旧的。如果对于用经营租赁方式租放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结果只能是人为地提高折旧费用,增加当期的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如果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其结果就是虚假地降低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这两种结果都是对企业财务成果与纳税的人为干扰。

③对土地的分类出现错误。与房屋、建筑物价值有关的因征地支付的补偿费,应计而不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而将其单独作为“土地”入账。这便降低了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造成了固定资产的分类混乱。

(3)固定资产的计价不准。资产根据其来源,有七种计价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计价;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计价;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计价;盘盈固定资产的计价。

企业在计价方法和价值构成以及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方面常出现如下问题。

①计价方法。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有原始价值的就应按原始价值入账;无法确定原始价值的,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而账面价值则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有些企业却不按上述规定采用正确的计价方法,从而影响了当期其他的成本费用,使固定资产在有效期内的折旧产生差错,使会计信息反映失实,最终误导人们的决策错误。

②价值构成。企业在固定资产价值构成方面发生的问题主要是任意变动固定资产价值所包括的范围。有些企业不按规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将与购入该固定资产无关的费用支出或虽有某些联系但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统统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组成部分,造成固定资产价值虚增虚减。

③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有些企业不顾国家规定,任意调整、变动已入账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如,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实物虽已转移,但出租单位仍应对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会计部门应对其进行核算。但企业因固定资产已不在本企业使用而随意将固定资产从账户中削去,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当局及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判断。

2.固定资产增减业务方面的作弊手法

(1)购入固定资产质次价高,采购人员捞取回扣。企业采购人员为了捞取回扣,与卖方合谋,购买质次价高的物品,造成企业不当损失。

(2)固定资产运杂费,掺入了旅游参观费。固定资产的原值包括买价、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有的企业将不属于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也记入了固定资产的价值,虚增了固定资产价值。

(3)运杂费用张冠李戴,人为调节安装成本。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的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都先计入在建工程,当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将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列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安装成本中,从而人为调节了固定资产的价值。

(4)接受贿路,虚计固定资产重估价值。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由于企业或投资单位有关人员接受贿赂,私下商定有意抬高或降低固定资产的价值计价。

(5)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虚挂往来账。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属于租赁性质的劳务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发生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核算,有的企业为了挪用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将收入直接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分期挂账。

(6)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财务制度规定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应冲减清理支出。但有的企业为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挪作他用,将收回的款项存入了企业的“小金库”。

(7)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收益记账。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固定资产收回的价款,应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支出,将净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收益处理。有的企业经营效益好,为了控制利润,便将固定资产净收入仍挂在固定资产清理账中,并结转下年再处理。

(8)转移工程借款利息、调节当年损益。企业工程借款利息,在办理竣工结算前应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结算后计入“财务费用”。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将应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在未办理竣工结算之前计入当年“财务费用”。

(9)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便转移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加以挂账。

(1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财务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固定资产价款和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包含融资应计入“财务费用”的账户的各项支出。有的企业面对金融机构,为了增加利润,便将应计入“财务费用”账户的各项支出,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

(11)无偿转让旧设备,清理损失列损益。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将淘汰的旧设备无偿转入自办企业,并将发生的清理损失列入当年损益。

(12)固定资产盈亏,不做账务处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不做账务处理。

(13)随意改变折旧方法,调节折旧计提数额。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快速折旧法。但有的企业为了调整成本利润,便随意改变公司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14)随意改变折旧率,调节成本利润。固定资产折旧率一经确定,将不能随意改变。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某年度的利润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率,多计或少提折旧。

(15)增加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财务制度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在下月初开始计提折旧。有的企业为了调增利润,将应计提的折旧有意漏提。

(16)未使用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提取折旧。按财务制度规定,对除房屋、建筑物外的未使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对未使用的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

(17)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企业为了虚增盈利,压缩成本费用的支出,对当月停用或减少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8)当月不应计提折旧的,当月计提折旧。企业为了调节成本、利润,常常违规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如当月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本应不再计提折旧,而仍在计提,超龄固定资产有效期满不再计提折旧,仍在计提。

(19)变卖固定资产,仍旧提取折旧。

(20)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多提折旧。企业为了控制当年利润实现数额,采用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转入固定资产,提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虚增费用减少利润。

4.2.8 无形资产作假的常见手法

(1)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作假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账,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无形资产计价不正确。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①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②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

③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的金额计价。

④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

企业明知计价不合法、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计价过高或过低;未经法定手续进行评估或确认,随便计价,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作价入账。

(4)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无形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它可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企业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使用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②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誉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誉年限确定。

③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作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来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5)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有的价值和特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工作中,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企业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来调整金额,是否达到合情合理来虚调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作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作账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企业不择手段,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7)伪造无形资产增加的虚假证明。例如,伪造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书,无形资产办理必要的产权转让手续的虚假证明。

(8)虚增商誉,增大费用。商誉的作价入账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账,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9)出售无形资产,不作账。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账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账务处理。

4.2.9 递延资产业务中的常见作弊手法

递延资产本质上是一种递延费用,与待摊费用不同,它属于长资产,受益年限一般超过1年,而待摊费用属于流动资产,受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递延资产主要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其他支出。

1.开办费

它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失利息等支出。开办费摊销期限为5年之内,主要作假方式有:

(1)开办费各项费用支出的内容不正确,表现在开办费列支的费用和列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的有关费用之间界限不清,相互混淆,相互挤占。企业在投入生产后,有无将生产经营期内发生的费用列入开办费的。

(2)开办费支出的标准不正确。企业筹建期内的各项费用支出没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各项费用标准超过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3)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及摊销账务处理不合理、不合规。国家规定开办费的摊销不超过5年,但企业任意延长或缩短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使企业因延长摊销期限而使资产负债表上虚列资产,因缩短摊销期限而虚增摊销期的损益。企业不按规定将开办费汇入管理费用,而任意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将造成会计信息反映的不真实。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性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主要作假方式有:

(1)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核算不真实。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将无形资产的支出及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挤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减少当期费用,虚增本期利润。或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记入期间损益,虚减利润,而偷漏税款。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不合理。企业故意延长或缩短改良支出的期限,而不是按租赁的有效期平均分摊。目的是随意调整成本利润。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它指固定资产局部更新,其主要特点是:每次支出数额大,受益期较长,发生次数少。一般而言,每次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下次大修理之前摊销完毕计入成本和费用。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假的主要方式是:

①大修理支出不真实。工作中,企业为了调增利润,减少费用,将中小修理列入大修理项中,为了调减利润,增加费用,将大修理列入小修理项目中。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②大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划分不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是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有的企业为了使固定资产在账外核算,故意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记入“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③企业大修理支出实行预提,待摊并用。企业一方面预提大修理费用,另一方面在大修理发生时,又计一次成本费用或记入“递延资产”,而造成重复列支,导致虚减利润逃漏了税款。

④随意摊销大修理费用。企业大修理费用不按规定的受定期平均摊,而违反规定随意摊销,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

⑤大修理支出摊销账户乱用。企业为了扰乱视线,把“制造费用”账户核算的经营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由“管理费用”账户列支的大修理支出相互混淆,划分不清,造成当期成本、费用无法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