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国集团与全球数字经济包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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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20成员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国利益更加紧密相连。G20成员数字经济持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数字经济总规模在不断扩大。2019年,美国数字经济规模居世界首位,达13.1万亿美元;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居第二,达5.2万亿美元;之后依次是德国2.4万亿美元、日本2.39万亿美元、英国1.7万亿美元。可以看到,排名前五的这些国家均属于G20成员[1]。总体来看,各成员数字经济呈三级梯队发展:第一梯队是美国,第二梯队是中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韩国,第三梯队是印度、巴西、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南非、土耳其、沙特阿拉伯、阿根廷[2]

美国着眼全球市场,力求确保竞争优势。作为率先提出并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数字强国,美国始终保持着强烈的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在多项政策举措上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力争在全球范围内维持领跑地位。一方面,在关键领域提前做好战略布局。从1998年开始,美国商务部连续5年发布“数字经济”报告,之后锁定大数据、人工智能、5G应用、电子政务等领域,相继发布《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美国数字政府战略》《国家宽带研究议程》《5G加速计划》《维护美国人工智能领导力的行政命令》等战略计划,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确保本国产业发展的核心优势;另一方面,为本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保驾护航。2016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成立“数字贸易工作组”,旨在扫清阻碍全球数字贸易的壁垒。随后,美国在WTO、G20、APEC、OECD等国际舞台上主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源代码保护、电子传输免税等主张,并与加拿大、墨西哥、日本签署《美墨加三国协议》(UMSCA)和《美日数字贸易协议》以实现其利益诉求。美国在G20机制下力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相关规则的建立,反对数据本地化的要求。在2019年日本G20会议中,对于日本提出的“可信任的数据自由流动”议题,美国明确表示不同意加上前缀“可信任的”,认为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数据都应该能够自由地进行跨境流动。在2019年日本G20数字经济任务组第三次会议中,美国强烈要求删除数字经济部长宣言文案中关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前提条件“尊重各国政策目标”。在2020年沙特阿拉伯G20数字经济任务组讨论期间,美国在中国、沙特阿拉伯、墨西哥、南非、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等国都在强调“数据跨境流动需要遵循国内外法律框架”的同时再次表示反对,要求删除任何关于“法律框架”的表述。此外,美国也不主张对数字经济征税,认为数字企业是美国就业和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者,对数字经济征税会阻碍其增长,最终会损害企业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

欧盟坚持规则先行,重视数据治理和人工智能伦理。由于缺乏全球领先的数字企业,欧盟在数字经济国际竞争中逐渐失去了主动地位,为逆转这一局面,欧盟积极构建数字经济的相关监管规则。一是构建数字经济相关管理机制。欧盟委员会专门设置了数字和反垄断委员,负责欧洲数字单一市场建设、数字平台监管等问题。欧洲主要国家也纷纷建立数字经济推进机构,如法国的“数字事务部”、西班牙的“经济与数字转型部”、英国的“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二是力图引领全球数据治理规则体系。欧盟在2018年6月正式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称为“最严厉的个人隐私保护法”,2019年3月通过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也成为网络空间版权保护的最高标准,欧盟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重建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全球影响力。三是重视人工智能伦理规则。在引领数字经济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中,欧盟对人工智能的重视程度最高,近两年来仅欧盟层面就7次更新了政策文件,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主要国家也纷纷发布了国内的人工智能战略,尤其重视人工智能伦理规则和监管路径。在2019年日本G20数字经济任务组会议中,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盟成员国多次对数字经济部长宣言文案提出了强调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见。例如,法国曾提议在文案多处增加诸如“我们认识到保护个人数据的重要性,而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必须尊重一定的法律框架”“在支持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支持各国为达成合理的政策目标进行监管的权利”的意见。德国则要求在文案中加入“明确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分类”,并就“跨境流动的数据类型”达成共识。可以看出,针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欧盟等国家和美国持不同态度。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针对数据出境没有任何数据本地化的要求,原则上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欧盟则要求个人数据在第三国获得了充分性保护,且这个充分性保护需得到欧盟委员会的认证方可进行数据的境外传输。

此外,欧盟还首次提出征收数字税,以限制外国科技企业滥用欧洲公民数据。在2018年7月的G20金融财长会期间,欧洲经济和金融事务委员皮埃尔·莫斯科维奇(Pierre Moscovici)提议在年内对数字企业征收营业税。2019年6月,G20财政会议在讨论数字税问题时借鉴了OECD提出的“双支柱”计划。第一支柱是建立一个税收框架,界定在某地无实际据点但向该地出售了商品或服务的企业该如何缴税;若企业仍能够获得低税率或找到离岸避风港,则对其启用第二支柱,按各国一同拟定的全球最低税率向其征收税款。

日本奉行实用主义,重视数字经济服务于社会。由于饱受人口老龄化、经济增长动能不足等问题的困扰,日本政府更加侧重于推动数字技术与经济增长、民生福祉、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一方面,积极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2017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互联工业”战略,并制订了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科技应用到生产制造领域,突破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产业竞争力不足等发展瓶颈。另一方面,加速智能型社会建设。2016年,日本政府在“第五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16—2020)”和《科学技术创新战略2016》中首次提出超智能“社会5.0”概念,旨在交通、医疗、养老等领域推动数字化转型,形成适合日本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形态。此后,日本相继发布《下一代人工智能推进战略》《科技创新综合战略2017》《综合创新战略》《集成创新战略》等纲领性文件,从战略规划、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为“社会5.0”“互联工业”铺路。2019年,日本依托其G20会议主办国身份,将“社会5.0”作为数字经济主要议题之一,力推其成为全球共识。

日本在数据跨境流动上同美欧持共同的价值观,即总体上采取的是与美国相同的保证“原则上自由”的方式,同时也在同欧盟探讨日欧制度下个人数据的双向自由流通新机制。日本在G20数字经济部长议题上提出的“基于信任的数据自由流动”(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原则正是综合了欧美的政策立场所形成的。其一,强调“自由流动”,包括数据的流入和流出,即数据在流入或流出一国的过程中,不会受到包括政府干预在内的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扰或影响,并能确保数据流动的自由和流畅,提升数据流动的效率;其二,强调“在可信任条件下”,这是为了确保数字流动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换言之,就是给予数据流动充分的信任和自由。在2020年沙特阿拉伯G20数字经济任务组会议期间,日本依然强调了其对“可信任数据自由流动”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