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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工具之一: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常见于知识服务类企业,与一般企业关系不大,在此略过。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类似于个体户加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合体,普通合伙人承担类似于个体户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类似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并不像公司那样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承担责任和拥有权利,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与出资比例不直接相关,而与身份有关系。
普通合伙人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只需用很少的出资就可以成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实现对合伙企业的控制。
基金或员工持股平台较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基金的管理方可以很少出资成为普通合伙人后,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执行合伙事务,并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实现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公司用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创始人可以通过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而加强对公司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