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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持股1%的代位诉讼权
此规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股权比例要求,只要是股东就有此权力。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是说,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或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种权利俗称代位诉讼权,就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