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田者脱离劳作
我们第一天到禄村是1938年11月16日,正值农闲时节。我们从县城走去,田里长着一片蚕豆,不见有人在那里工作。到了禄村,沿街蹲着好些农民,在暖洋洋的太阳下,衔着烟管,谈长说短。我们就在街心里和他们攀谈起来。远客到来,更添上了一番热闹。相识不到几分钟的小学校长,坚邀我们去便饭,我们虽委婉谢绝了,可是心里却留着“丰年留客足鸡豚”的余味。
同时,在这小村的街上,不断的过着一群群的苦力:衣衫百结,面有饥色,垂着头,背负着100多斤像石块般的盐巴。一步步踏上那高低不平的石板大道。“这些背老盐的,从猴井到禄丰去,一天挣不了两块老滇票。”——我们面前呈示着农村中的两种人物:一种是农闲时不用劳作,一种是农闲时依旧要劳作的。
后来,我们住久了,知道那些在农闲时可以蹲在街旁抽烟谈笑的,农忙也忙不着他们,至多在掼稻时,换个地方蹲蹲,不在街旁而在田岸上罢了。那靠农闲时背老盐的,农忙时忙得更凶。农民有闲忙之别,在禄村这条界线也许特别清楚。
我们若根据这社会上的闲忙之别去推求这界线的基础,即可见到当地利用农田上的社会形态。决定农村里劳力利用的不仅是农业的性质,而更直接的是农村的社会结构。实际上享有闲暇的人,不是因为没有工作的机会,而是因为握有土地所有权,即使不劳作,也能靠着不劳而获的部分来维持生活。他们既有这种权利,于是有力无心的闲了起来。那些没有田的除了卖工之外,别无求生之道,才不得不尽量的出卖劳力,以求一饱,这是没奈何。闲忙之别,刚划在有田和没有田的界线上。
以我们第一次在禄村调查时所寄宿的那家房东来说罢。他家里不过有36工田,折合起来不到14亩。他年纪刚满40,正是农作年龄中的人物。可是他穿得整整齐齐,而且时常披着长袍。晚上9时上床,明晨9时起床。逢街子,上街子;逢礼拜,做礼拜。一个多月,我没有见过他到田里去照料过多少次。这并不是因为他田里没有事,所以不必下田。他下沟的闲田(在秋季不种豆的田),正该犁了,可是他自己不去,雇了个邻村庄科的川人替他代劳。可巧那位雇工发生了事故,不能继续工作,他连找人也懒得去,没有犁的田,泡了水,过年再说,到明年挖田时就得多费一倍以上的劳力。说他是例外罢,也许不错,因为他和其他稍有农田的人一比,已经可算是有数的勤俭人物了。烟已戒绝,不常赌博,而且还是基督教勉励会的会员,常去做礼拜。不如他的人多着。我们熟悉的两位退任的乡长,都是老烟枪,一天有半天躺在烟榻上。当然我们不应苛责他们,像他们这样会做“官”,家里又有60工以上的田产,年纪已过了40的人,要他们亲自辛苦耕耘,似乎太不近人情。以禄村的青年来说,有一位年纪只有25,家里有田50工,人很勤俭,据说很能管理家务。当我们在乡的一个多月,他没有五六天空闲,可是他并不是忙着耕田,而是忙着在庙里替人家尽义务,“吹洞经”和“讲圣谕”。这种工作已经继续了好几个月,因为那次祈免炸劫的大醮,在9月里已经开始。他在农闲时如此,在农忙时也如此。还有一位常喜到我们房里来谈时事的青年,年纪30岁,家里有40工田,本来在邻县里替他叔叔管理屠宰税。这两年赋闲在家。有一次他带我去看水坝,一路向我发表意见,说是农民太没有知识,不知道改良,我们青年一定得下田工作,农村才有希望。可是我从没有在田里见过他,每次进城茶馆里却常有他的份。1939年掼谷子时,他父亲因为雇工不易,要他下田,他拒绝了,依旧每天在城里混。
保长的哥哥很坦白的和我们说:“我们这里有面子的人,不下田的。吓,看我这个样子,在田里打什么杂。怪吸,从小就没有挑重,这时候,硬去做,弄得筋骨酸疼,莫丢人了。什么人,做什么事。我们,下田?不成,不成。人家看了,吓,不害羞死了?”又有一位同善社的信徒,写得一手好字的老先生,有一次招待我们去吃饭,和我们讲他的身世:“我们兄弟五个,小时节家境还好,有200工田,又没分家,兄弟们在一起,谁也不做什么事,雇人下田。那时烟土又便宜,天天打打牌,日子真容易过。反正有饭吃,谁也不想努力。什么行业也没有学,现在就吃苦了。”
显然的,在禄村里有一部分人是不在农田上劳作的。耕田是件苦事情,谁都这样和我们说:太阳这样凶,雨淋时更难受。劳动本身可以使劳动者得到乐趣和安慰的说法,在禄村是例外。我们知道的只有两个:一个是我们的邻舍,曾做过小学教员,心地也好,到晚上拿着月琴,自弹自赏;白天可说一刻不停的劳作。天雨时还是不肯闲,在家里编竹筐。我们常说他是标准农民。还有一个是周家老五爷,爱喝酒。大家叫他“憨包”,一朝拿了锄头向田里跑。家境很好还是不享福,在村里一般人的眼里,真是个呆子。除了这两个例外,凡是能脱离劳动的,很少愿意受这罪。可是谁有脱离劳动的资格呢?有田!
有田者可以脱离劳动的现象,是发生在我们遵守着一条法律原则上:依现行法律,劳动并不是享受土地利益的必要条件;享受土地利益的是土地所有者。不论他自己劳作不劳作,他所有的权利是不受影响的。土地使用根据于土地所有,不是土地所有根据于土地使用——这是个现行的原则。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只有承认了所有权是使用权的基础,生产工具的所有者才可以自己不劳动而仍有权利来分享别人劳动的结果。
我想从使用事实和所有权的对立上来指明土地所有权可以脱离土地使用的由来。若是经营和劳动是所有权所必具的条件,好像我们所谓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即是在私有财产制度之下,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必直接受耕种技术的限制。一个人靠了他的体力及简单工具来耕种农田,他必然不能占用广大的面积。同时他若没有权利自由支配他耕种能力所不能及的地方,则这社区中劳力分配亦无从发生像禄村一般不平均的现象了。只有一个承认个人可以私有生产资料的农村,同时又允许他可以不事劳动而继续占有这些资料的法律制度下,土地分配和劳力分配才会向不平均的方向发展。
现有的法律虽则允许有田者可以不劳动而获取农田上的出产,但是要实现这有田者脱离劳动的情形,还要有社会的,经济的,和心理的条件。第一,我们得先知道禄村职业分化和农家创业的情形,一个人脱离了农田劳动,是否可以利用他的时间和劳力在别的生产事业中?一家的收入,是否全靠农田的产物?然后我们可以从农田孳息上来判断禄村有多少人有脱离劳动的资格。脱离劳动的人,如何利用别人的劳力来经营他的农田?这是下面几章中要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