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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输血引发感染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2013年,进入临产期的刘某住进了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为其实施紧急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导致病情危重,医生为刘某输血400毫升。血液为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血液。刘某母子平安出院。一个月后,刘某感觉乏力,于是到市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出院后要求妇幼保健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其损失。那么,因输血感染疾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分析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若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了不良后果,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所以,本案中,妇幼保健院为刘某输血的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标准,证明院方在本次输稳中有降中没有过错,因此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温馨提示
在诉讼中,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输血感染案件中,医院和血站作为共同被告,应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