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I编——其他规定
第1201节 宣告应当免除互联网的任何联邦税收
国会认为,在本节规定的暂缓征税期间,不得针对互联网和互联网接入征收任何类似于第1101节第(a)条规定的税收的联邦税。
第1202节 全国贸易的评估结论
对1974年《贸易法》第181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9编第2241节)作出修改——
(1)第(a)条第(1)款——
(A)第(A)项——
(i)删除第(i)目末尾“并且”的规定;
(ii)在第(ii)目的后面,增加下列规定:“(iii)美利坚合众国电子商务”。
(B)第(C)项——
(i)删除第(i)目末尾“并且”的规定;
(ii)在第(ii)目的末尾增加“并且”的规定;
(iii)在第(ii)目之后增加下列规定:“(iii)附加的美利坚合众国电子商务的价值”;
(iv)在“或者投资于”规定后面增加“或者与之交易”的规定。
(2)第(a)条第(2)款第(E)项——
(A)删除第(i)目末尾的“并且”的规定;
(B)在第(ii)目末尾增加“并且”的规定;
(C)在第(ii)目之后增加下列规定:“(iii)与之交易的电子商务的价值”。
(3)在末尾增加下列条款:
“第(d)条 电子商务——本节规定的‘电子商务’的术语的含义,与《互联网免税法》第1104节第(3)款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第1203节 宣告应当免除互联网的外国关税和不受贸易壁垒或者其他限制规定的约束
第(a)条 一般规定——国会认为,总统应当努力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发展和合作组织、泛大西洋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论坛、美洲自由贸易区域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以及其他相应的渠道,达成拆除全球电子商务壁垒的地区、双边和多边的协议。
第(b)条 协商目标——美利坚合众国的协商目标应当是——
(1)保证电子商务——
(A)不受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约束;
(B)不受繁琐和歧视性的管理规定和标准的约束;
(C)不受差别税的约束。
(2)通过为下列事项扩大市场准入机会而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A)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
(B)电信设备的采购;
(C)互联网接入和电信服务的提供;
(D)货物、服务和数字化信息的交换。
第(c)条 电子商务——本节规定的“电子商务”的术语,与第1104节第(3)款规定的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1204节 不得扩大税收职权
本编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扩大任何人在本法颁布之日前负有的纳税或者缴税的义务。
第1205节 维护权威
本编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1996年《电信法》(《公法公报》第104—104号)的实施或者该法作出的修改决定的实施。
第1206节 可分性
虽然本编的任何规定,本编作出的任何修改决定,或者上述规定对任何人或者任何情形的适用,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是,本编的其他规定以及该规定对其他人和情形的适用,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