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
第1701节 法律简称
援引本编时,可以称为“《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
第1702节 否定性条款
第(a)条 涉及内容的否定性条款——本编或者本编作出的任何修改决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地方教育部门、中小学或者图书馆阻断其拥有或者运营的电脑与互联网上的任何内容的链接,但除本编及其修改决定作出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b)条 涉及隐私的否定性条款——本编及其修改决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要求通过任何可以识别身份的用户信息追踪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情况。
第1703节 技术保护措施的研究
第(a)条 一般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后不迟于18个月内,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必须为下列目的,发布通知并发起征求意见的程序。
第(1)款 评估当前的技术保护措施,包括商业性互联网屏蔽和过滤软件,是否足以充分满足教育机构的需要;
第(2)款 就鼓励符合上述需要的措施的研究,提出建议;
第(3)款 评估社区入网后目前实施的本地互联网安全制度的制定及其效果。
第(b)条 释义——在本节中:
第(1)款 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的术语,指屏蔽或者过滤互联网接入下列可视资料的专门技术。
第(A)项 《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1460节作出解释的淫秽资料;
第(B)项 《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2256节作出解释的儿童色情资料;
第(C)项 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
第(2)款 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的术语,指下列图片、图像、图形图像文档或者其他可视内容。
第(A)项 整体而言,能够引起未成年人对裸露、性或者分泌物的淫欲的;
第(B)项 以适合未成年人口味的明显挑逗方式,描写、描述或者描绘真实或者模拟性行为或者性接触、真实或者模拟的正常或者变态性行为或者以淫荡的方式展示生殖器的;
第(C)项 以及整体而言,对未成年人来说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科学或者政治价值的。
第(3)款 性行为与性接触—“性行为”和“性接触”的术语含义,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2246节所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第A分编——联邦计算机教育基金
第1711节 关于学校获取基金的限制规定
对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第3编(《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0编第6801节以下)作出修改,在其末尾增加下列规定:
“第F部分——关于学校获取基金的限制规定
“第3601节 学校使用资金的限制规定
“第(a)条 互联网安全——
“第(1)款 一般规定—根据《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第1721节修改后的1934年《通信法》第254节第(h)条第(5)款的规定,地方教育机构为不能以折扣价格取得服务的中小学取得本编规定的任何基金,不得用于为上述学校购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者用于为上述学校支付与互联网接入有关的直接费用,除非上述学校、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或其他负责管理上述学校的管理机构符合下列要求:
“第(A)项 (i)为未成年人建立了包括不能通过上述任何计算机访问含有下列可视资料之一的、与互联网接入有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在内的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
“(I)淫秽资料;
“(II)儿童色情资料;
“(III)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
“(ii)已在未成年人使用计算机期间,采取了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第(B)项 (i)已建立了包括不能通过上述任何计算机访问含有下列可视资料之一的、与互联网接入有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在内的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
“(I)淫秽资料;
“(II)儿童色情资料;
“(ii)已在任何人使用计算机期间,采取了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第(2)款 执行时间与措施——
“第(A)项 一般规定——对第(1)款规定的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地方教育机构,证明其所负责管理的上述学校已经遵守了第(1)款的规定,系本节生效后下一个项目基金年度以及随后的每一个项目基金年度的基金申请程序必经的步骤。
“第(B)项 程序——
“(i)建立了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了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学校——根据第(1)款规定,对建立了符合该款规定的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了符合该款规定的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地方教育机构,应当证明上述学校在本法规定的每一个年度项目期间,均遵守了第(1)款的规定。
“(ii)没有建立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学校——根据第(1)款规定,对没有建立符合该款规定的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的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地方教育机构:
“(I)在本节生效后的第一个项目年度内,地方教育机构依据本法为上述学校申请基金时,应当证明该学校为建立符合上述规定的互联网安全制度,正在采取包括制定任何必要的采购程序在内的上述措施;
“(II)在本节生效后的第二个项目年度内,地方教育机构依据本法为上述学校申请基金时,应当证明上述学校已遵守上述规定。第(1)款规定的由地方教育机构负责管理的任何学校,不能证明其在第二个项目年度内遵守了上述规定的,没有资格申请本法规定的第二个项目年度以及随后所有项目年度的基金,直至上述学校满足上述法律规定为止。
“(iii)放弃——应当获得但未能获得根据第(ii)目第(II)分目规定的相关地方教育机构的证明文件的学校,在州或者地方采购规则、管理规定或者竞标规定不要求取得上述条目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放弃适用上述条目的规定。相关的地方教育机构应当将上述条目适用于上述学校的情形,报告国家通信和信息管理局局长。上述报告应当确认,上述学校将会在本节生效后的第三个项目年度开始之前遵守第(1)款的规定。
“第(3)款 在特定使用期间的中止行为—管理员、监督员或者第(1)款规定的官方机构授权的人员,对于善意研究或者其他合法目的的接入行为,可以中止适用有关技术保护措施。
“第(4)款 关于未遵守规定的处理——
“第(A)项 利用《基本教育法》的救济措施——局长有理由认为本编规定的基金的任何接受者实质上没有遵守本节规定时,可以——
“(i)停止拨款给本编规定的基金接受者;
“(ii)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签发停业整顿的命令,强制接受者遵守相关规定;
“(iii)根据《基本教育法》第455节、第456节和457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0编第1234节第d条)授予局长的职权,与基金接受者达成遵守相关规定的协议,促使遵守上述规定。
“第(B)项 禁止取回基金——第(A)项授权采取的措施,是针对没有实际遵守本条规定的学校专门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局长不得要求没有遵守上述规定的接受者交回基金。
“第(C)项 建议拨款—局长认定(不论是通过检查确认或者取得其他充分证据)根据第(A)项第(i)目规定被停止拨款的基金接受者已经改正造成停止拨款的行为的,可以终止执行上述条款规定的停止拨款决定。
“第(5)款 释义——在本节中
“第(A)项 计算机——‘计算机’的术语,包括任何硬件、软件,或者附属于、安装于计算机的其他技术,或者与计算机有关的其他技术,或者用于计算机的技术。
“第(B)项 接入互联网——装配了调制调解器的计算机,或者链接了计算机网络的计算机,视为接入互联网。
“第(C)项 获得或者运行——基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情形的,视为已经取得本编规定的用于购买或者操作计算机的基金的中学或者小学
“(i)购买、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上述计算机,或者取得上述计算机的使用权的;
“(ii)获得与计算机操作有关的服务、物资、软件,或者与计算机操作有关的其他行动或者物质支持。
“第(D)项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术语,指未满17周岁的自然人。
“第(E)项 儿童色情资料—‘儿童色情资料’术语的含义,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2256节所规定的上述术语含义相同。
“第(F)项 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的术语,指下列情形的任何图片、图像、图形图像文档或者其他可视资料——
“(i)整体而言,能够引起未成年人对裸露、性或者分泌物的淫欲的;
“(ii)以适合未成年人口味的明显挑逗方式,描写、描述或者描绘真实或者模拟性行为或者性接触、真实或者模拟的正常或者变态性行为或者以淫荡的方式展示生殖器的;
“(iii)以及整体而言,对未成年人来说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科学或者政治价值的。
“第(G)项 淫秽—‘淫秽’术语的含义,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1460节所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第(H)项 性行为与性接触—‘性行为’和‘性接触’的术语含义,与《美国法典》第18篇第2246节所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第(b)条 生效日期——本节在《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颁布之日后的120日生效。
“第(c)条 可分性——本节任何规定被判决违法无效的,不影响本节其余规定的效力。”
第1712节 关于图书馆取得特定基金的限制规定
第(a)条 修改决定——对《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第224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0编第9134节第(b)条]作出修改——
第(1)款 在第(b)条——
第(A)项 重新调整第(6)款为第(7)款;
第(B)项 在第(5)款之后,增加下列条款:
“第(6)款 保证该州将遵守第(f)条的规定;以及”
第(2)款 在其末尾增加下列条款:
“第(f)条 互联网安全——
“第(1)款 一般规定——根据《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第1721节修改后的1934年《通信法》第254节第(h)条第(5)款的规定,第213节第(2)款第(A)项或者第(B)项所规定的不能以折扣费率取得服务的图书馆取得本编规定的任何基金,不得用于为上述图书馆购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者用于为上述图书馆支付与互联网接入有关的直接费用,除非——
“第(A)项 上述图书馆——
“(i)为未成年人建立了恰当的、包括不能通过上述任何计算机访问含有下列可视资料之一的、与互联网接入有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在内的互联网安全制度——
“(I)淫秽资料;
“(II)儿童色情资料;
“(III)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
“(ii)已在未成年人使用计算机期间,采取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第(B)项 上述图书馆——
“(i)已建立了恰当的、包括不能通过上述任何计算机访问含有下列可视资料之一的、与互联网接入有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在内的互联网安全制度——
“(I)淫秽资料;
“(II)儿童色情资料;
“(ii)已在任何人使用计算机期间,采取了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第(2)款 接入其他资料——本节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图书馆限制网络接入或者以其他方式防范第(1)款第(A)项第(i)目第(I)目、第(II)目和第(III)分目规定以外的资料。
“第(3)款 在特定使用期间的中止行为——管理员、监督员或者第(1)款规定的官方机构授权的人员,对于善意研究或者其他合法目的的接入行为,可以中止适用有关技术保护措施。
“第(4)款 执行时间与措施——
“第(A)项 一般规定——第(1)款规定的图书馆取得其已经遵守第(1)款规定的认定书,系本节生效后下一个项目基金年度以及随后的每一个项目基金年度的基金申请程序的必经步骤。
“第(B)项 程序——
“(i)建立了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了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图书馆——根据第(1)款规定,对建立了符合该款规定的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了符合该款规定的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图书馆,应当取得认定书,确认其在本法规定的每一个年度项目期间,均遵守了第(1)款的规定。
“(ii)没有建立相应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图书馆——根据第(1)款规定的没有建立符合该款规定的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的图书馆——
“(I)在本节生效后的第一个项目年度内,上述图书馆申请本法规定基金时,应当证明其为建立符合上述规定的互联网安全制度,正在采取包括制定任何必要的采购程序在内的上述措施;
“(II)在本节生效后的第二个项目年度内,图书馆申请本法规定的基金时,应当证明其已遵守上述规定。第(1)款规定的图书馆,不能证明其在第二个项目年度内遵守了上述规定的,没有资格申请本法规定的第二个项目年度以及随后所有项目年度的基金,直至上述图书馆满足上述法律规定为止。
“(iii)放弃——应当获得但未能获得根据第(ii)目第(II)分目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图书馆,在州或者地方采购规则、管理规定或者竞标规定不要求取得上述条目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放弃适用上述条目的规定。上述图书馆应当将上述条目适用于其的情形,报告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研究院院长。上述报告应当确认,上述图书馆将会在本节生效后的第三个项目年度开始之前遵守第(1)款的规定。
“第(5)款 关于未遵守规定的处理——
“第(A)项 利用《基本教育法》的救济措施——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研究院院长有理由认为本编规定的基金的任何接受者实质上没有遵守本节规定时,可以——
“(i)停止拨款给本编规定的基金接受者;
“(ii)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签发停业整顿的命令,强制接受者遵守相关规定;
“(iii)与基金接受者达成协议,促使其遵守上述规定。
“第(B)项 禁止取回基金——第(A)项授权采取的措施,是针对没有实际遵守本条规定的图书馆专门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研究院院长不得要求没有遵守上述规定的接受者交回基金。
“第(C)项 建议拨款——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研究院院长认定(不论是通过检查确认或者取得其他充分证据)根据第(A)项第(i)目规定被停止拨款的基金接受者已经改正造成停止拨款的行为的,可以终止执行上述条款规定的停止拨款决定。
“第(6)款 可分性——本条任何规定被法院判决违法无效的,不影响本条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7)款 释义——在本节中:
“第(A)项 儿童色情资料——‘儿童色情资料’术语的含义,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2256节所规定的上述术语含义相同。
“第(B)项 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的术语,指下列情形的任何图片、图像、图形图像文档或者其他可视资料——
“(i)整体而言,能够引起未成年人对裸露、性或者分泌物的淫欲的;
“(ii)以适合未成年人口味的明显挑逗方式,描写、描述或者描绘真实或者模拟性行为或者性接触、真实或者模拟的正常或者变态性行为或者以淫荡的方式展示生殖器的;
“(iii)以及整体而言,对未成年人来说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科学或者政治价值的。
“第(C)项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术语,指未满17周岁的自然人。
“第(D)项 淫秽——‘淫秽’术语的含义,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1460节所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第(E)项 性行为与性接触——‘性行为’和‘性接触’的术语含义,与《美国法典》第18篇第2246节所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第(b)条 生效日期——本节在《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颁布之日后的120日生效。
第B分编——普及服务折扣
第1721节
学校和图书馆针对与互联网接入的计算机实施与技术保护措施有关的互联网安全制度系取得普及服务折扣的条件,要求如下:
第(a)条 学校——对1934年《通信法》第254节第(h)条【《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47编第254节第(h)条】作出修改
第(1)款 将第(5)款重新调整为第(7)款;
第(2)款 在第(4)款之后,增加下列第(5)款规定:
“(5)对计算机已经链接互联网的特定学校的要求——
“第(A)项 互联网安全——
“(i)一般规定——除第(ii)目规定的情形外,其计算机已经链接互联网的小学或者中学,不能依据第(1)款第(B)项的规定以折扣利率获得服务,除非上述学校、学校董事会或者对上述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教育管理机构——
“(I)向委员会提交第(B)项和第(C)项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II)依照第(1)条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能证明上述学校已经建立和实施互联网安全制度的证明文件;
“(III)确保计算机的使用行为与证明文件的记载一致。
“(ii)适用性—第(i)目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为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服务或者互联网链接外的目的而取得第(1)款第(B)项规定的折扣服务的学校。
“(iii)公告和听证会—第(i)目规定中小学及其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或者对上述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发出合理的公告,并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或者会议,说明所计划采取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如果上述中小学不是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第14101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0编第8801节)中所规定的中小学,本目所规定的公告和听证会的公开范围,可以限定在与上述学校有关的社会公众。
“第(B)项 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证明文件—本项规定的证明文件,指证明学校、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或者对上述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其他教育管理机构
“(i)正在为未成年人实施互联网安全制度,包括监控未成年人的在线活动以及采取与其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有关的以防止通过上述计算机访问下列可视资料的技术保护措施——
“(I)淫秽资料;
“(II)儿童色情资料;
“(III)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
“(ii)在未成年人使用上述计算机期间,采取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第(C)项 与成年人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款规定的证明文件,指证明上述学校、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或者对上述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教育管理机构
“(i)正在实施互联网安全制度,包括采取与其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有关的以防止通过上述计算机访问下列可视资料的技术保护措施——
“(I)淫秽资料;
“(II)儿童色情资料;
“(ii)在任何人使用上述计算机期间,均采取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第(D)项 在成年人使用期间的中止行为——管理员、监督员或者第(1)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在成年人使用期间,对于善意研究或者其他合法目的的接入行为,可以中止适用有关技术保护措施。
“第(E)项 执行时间——
“(i)一般规定——自《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第1721节第(h)条下的本款规定生效之日起,对于本款规定的受第(ii)目规定约束的任何学校,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证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
“(I)对于上述生效日期之后的本条规定的第一个项目基金年度而言,应当在上述项目基金年度开始后不迟于120日内作出;
“(II)对于随后的任何基金项目年度而言,应当作为上述项目基金年度的申请手续的必经步骤而作出。
“(ii)程序——
“(I)建立了相应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了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学校——建立了符合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认证要求的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了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学校,应当证明其在本条规定的每一个年度项目申请期间,均遵守了第(B)项和第(C)项的规定,但是,对于《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第1721节第(h)条下的本款规定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项目基金年度而言,上述证明必须在上述第一个项目基金年度开始后不迟于120日内作出。
“(Ⅱ)没有建立相应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学校——第(i)目规定的没有建立符合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证明要求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和没有采取符合上述证明要求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学校——
“(aa)在适用于上述基金的本条规定生效后的第一个项目年度内,应当证明其为建立符合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正在采取包括制定任何必要的采购程序在内的上述措施;
“(bb)在适用于上述基金的本条规定生效后的第二个项目年度内,应当证明其遵守第(B)项和第(C)项的规定。不能证明其在第二个项目年度内遵守了上述规定的,没有资格申请本条规定的第二个项目年度以及随后所有项目年度的折扣服务或者代替上述折扣服务的基金,直至上述学校满足上述法律规定为止。
“(III)放弃——在上述第二个项目年度内,没有遵守第(A)项和第(C)项规定的受第(ii)目规定约束的学校,在州或者地方采购规则、管理规定或者竞标规定不要求取得上述条目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放弃适用第(II)分目第(bb)次的规定。上述学校、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或者对上述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条目适用于上述学校的情形,报告委员会。上述报告应当确认,上述学校将会在适用于上述学校申请基金的本条规定生效后的第三个项目年度开始之前遵守上述规定。
“第(F)项 关于未遵守规定的处理——
“(i)没有提交证明——故意不遵守本款关于递交年度证明的申请指导规则的任何学校,均没有资格依据本条的规定,按照折扣价格取得服务,或者取得代替本条规定的上述折扣价格服务的基金。
“(ii)没有遵守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故意不确保其使用计算机的行为与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证明文件的记载内容一致的学校,应当偿还所取得的本条规定的上述证明文件所涵盖的任何基金和折扣服务费用。
“(iii)未遵守的救济措施——
“(Ⅰ)未提交证明文件——没有按照第(i)目的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补交相关证明的方式进行补救。补交上述证明后,上述学校就有资格依照本条规定按折扣价格取得服务。
“(Ⅱ)未遵守——没有遵守第(ii)目所要求的证明规定的学校,可以通过确保其计算机的使用遵守证明内容的方式进行补救。向委员会递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采取补救措施的其他相应证明后,上述学校有资格依据本条规定按折扣价格取得服务。”
第(b)条 图书馆——对上述第254节的第(h)条作进一步修改,在经本节第(a)条作出修改后的第(5)款之后,增加下列条款:
“第(6)款 对计算机已经连接互联网的图书馆的要求——
“第(A)项 互联网安全——
“(i)一般规定——除第(ii)目规定的情形外,具有一台或者一台以上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图书馆,不能按照第(1)款第(B)项规定价格折扣取得服务,除非图书馆——
“(Ⅰ)向委员会提交了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Ⅱ)向委员会提交第(1)款规定的图书馆已经制定并执行互联网安全制度的证明;
“(Ⅲ)确保计算机的使用与证明文件的内容一致。
“(ii)适用规定——第(i)目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为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服务和内部链接以外的目的而取得第(1)款第(B)项规定的折扣服务的行为。
“(iii)公告和听证会——第(i)目规定的图书馆,应当提供合理的公告,并至少举行一次听证会或者会议,说明所计划制定的互联网安全制度。
“第(B)项 涉及未成年人的证明——本款规定的证明,指证明图书馆——
“(i)正在实施互联网安全制度,包括采取与其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有关的以防止通过上述计算机访问下列可视资料的技术保护措施——
“(I)淫秽资料;
“(II)儿童色情资料;
“(III)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
“(ii)在未成年人使用上述计算机期间,采取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第(C)项 与成年人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款规定的证明文件,指证明图书馆——
“(i)正在实施互联网安全制度,包括采取与其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有关的以防止通过上述计算机访问下列可视资料的技术保护措施——
“(I)淫秽资料;
“(II)儿童色情资料;
“(ii)在任何人使用上述计算机期间,均采取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第(D)项 在成年人使用期间的中止行为——管理员、监督员或者第(A)项第(i)目规定的证明机构授权的人员,在成年人使用期间,对于善意研究或者其他合法目的的接入行为,可以中止适用有关技术保护措施。
“第(E)项 执行时间——
“(i)一般规定——自《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第1721节第(h)条下的本款规定生效之日起,对于本款规定的受第(ii)目规定约束的任何图书馆,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证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
“(I)对于上述生效日期之后的本条规定的第一个项目基金年度而言,应当在上述项目基金年度开始后不迟于120日内作出;
“(II)对于随后的任何基金项目年度而言,应当作为上述项目基金年度申请手续的必经步骤。
“(ii)程序——
“(Ⅰ)建立了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了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图书馆——建立了符合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证明要求的相应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了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应技术保护措施的图书馆,应当证明其在本条规定的每一个年度项目申请期间,均遵守了第(B)项和第(C)项的规定,但是,对于《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第1721节第(h)条下的本款规定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项目基金年度而言,上述证明必须在上述第一个项目基金年度开始后不迟于120日内作出。
“(Ⅱ)没有建立相应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图书馆——第(i)目规定的没有建立符合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证明要求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和没有采取符合上述证明要求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图书馆——
“(aa)在适用于上述基金的本条规定生效后的第一个项目年度内,应当证明其为建立符合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正在采取包括制定任何必要的采购程序在内的上述措施;
“(bb)在适用于上述基金的本条规定生效后的第二个项目年度内,应当证明其遵守第(B)项和第(C)项的规定。不能证明其在第二个项目年度内遵守了上述规定的,没有资格申请本条规定的第二个项目年度以及随后所有项目年度的折扣服务或者代替上述折扣服务的基金,直至上述图书馆满足上述法律规定为止。
“(III)放弃—在上述第二个项目年度内,没有遵守第(A)项和第(C)项规定的受第(Ⅱ)分目规定约束的图书馆,在州或者地方采购规则、管理规定或者竞标规定不要求取得上述条目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放弃适用第(II)分目第(bb)次的规定。上述图书馆、图书馆董事会或者对上述图书馆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条目适用于上述图书馆的情形,报告委员会。上述报告应当确认,上述学校将会在适用于上述图书馆申请基金的本条规定生效后的第三个项目年度开始之前遵守上述规定。
“第(F)项 关于未遵守规定的处理——
“(i)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故意不遵守本款关于提交年度证明的申请指导规则的任何图书馆,均没有资格依据本条的规定,按照折扣价格取得服务,或者取得代替本条规定的上述折扣价格服务的基金。
“(ii)没有遵守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故意不确保其使用计算机的行为与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证明文件的记载内容一致的任何图书馆,应当偿还所取得的本条规定的上述证明文件所涵盖的任何基金和折扣服务费用。
“(iii)未遵守的救济措施——
“(Ⅰ)未提交证明文件——没有按照第(i)目的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的图书馆,可以通过补交相关证明的方式进行补救。补交上述证明后,上述图书馆有资格依照本条规定按折扣价格取得服务。
“(Ⅱ)未遵守规定——没有遵守第(ii)目所要求的证明规定的图书馆,可以通过确保其计算机的使用遵守证明内容的方式进行补救。向委员会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采取补救措施的其他相应证明后,上述图书馆有资格依据本条规定按折扣价格取得服务。”
第(c)条 定义——对经本节第(a)条第(1)款重新调整后的第(7)款作出修改,在其末尾增加下列规定:
“第(D)项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术语,指未满17周岁的自然人。
“第(E)项 淫秽——‘淫秽’术语的含义,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1460节所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第(F)项 儿童色情资料——‘儿童色情资料’术语的含义,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2256节所规定的上述术语含义相同。
“第(G)项 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的术语,指下列情形的任何图片、图像、图形图像文档或者其他可视资料——
“(i)整体而言,能够引起未成年人对裸露、性或者分泌物的淫欲的;
“(ii)以适合未成年人口味的明显挑逗方式,描写、描述或者描绘真实或者模拟性行为或者性接触、真实或者模拟的正常或者变态性行为或者以淫荡的方式展示生殖器的;
“(iii)以及整体而言,对未成年人来说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科学或者政治价值的。
“第(H)项 性行为与性接触——‘性行为’和‘性接触’的术语含义,与《美国法典》第18篇第2246节所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第(I)项 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的术语,指用于屏蔽或者过滤互联网接入第(5)款或者第(6)款规定的与上述证明文件有关的资料的专门技术。”
第(d)条 条文协调性的修改决定——对该节第(4)款作出修改,删除“第(5)款第(A)项”的规定,增加“第(7)款第(A)项”的规定。
第(e)条 可分性——本节修改后的1934年《通信法》第254节第(h)条第(5)款或者第(6)款的任何规定,被法院判决违法无效的,上述条款的其余规定以及上述条款适用于其他人或者其他情形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f)条 管理规定——
第(1)款 要求——联邦通信委员会应当为实施经本节修改后的1934年《通信法》第254节第(h)条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目的,制定管理规定。
第(2)款 截止期限——尽管其他法律作出了规定,但是,联邦通信委员会应当根据第(1)款的规定制定管理规定,并确保上述管理规定在本法颁布之日后120日生效。
第(g)条 为获得技术保护措施而利用某项基金的规定
第(1)款 一般规定——尽管其他法律作出了规定,但是,根据第3134节、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第VI编第A部分或者《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第231节的规定而取得的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或者获取为符合本编以及本编修改决定所规定的要求而必需的技术保护措施。本编以及本编修改决定,并不授权以其他来源的基金用于购买或者取得上述技术保护措施。
第(2)款 技术保护措施的释义——在本节中,“技术保护措施”的术语含义,与第1703节所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第(h)条 生效日期——本节作出的修改决定,于本法颁布之日后的120日生效。
第C分编——关于社区青少年互联网保护的规定
第1731节 法律简称
援引本分编时,可以称为“《社区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
第1732节 互联网安全制度要求
对1934年《通信法》第254节(《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47编第254节)作出修改,在其末尾增加下列规定:
“第(l)条 针对学校和图书馆的互联网安全制度要求——
“第(1)款 一般规定——为执行第(h)条规定的责任,适用第(h)条规定的每个学校或者图书馆应当——
“第(A)项 针对下列事项,建立和执行相应的互联网安全制度——
“(i)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互联网和全球网上的材料;
“(ii)未成年人使用电子邮件、聊天室以及其他直接电子通信时的安全与保护;
“(iii)未经授权的访问,包括所谓的‘黑客’和未成年人在线参与的其他非法活动;
“(iv)未经授权披露、使用和传播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v)旨在限制未成年人接触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的措施。
“第(B)项 发布合理公告并至少举行一次听证会或者会议,说明所计划采取的互联网安全制度。
“(2)当地确定内容是否合适的规定——不适合于未成年人的具体内容,应当由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图书馆或者有权作出决定的其他管理机构作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或者部门,均不得——
“第(A)项 为作出上述决定设立标准;
“第(B)项 审查出具证明的学校、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图书馆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作出的上述决定;
“第(C)项 审议出具证明的学校、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图书馆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在执行第(h)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时所采纳的标准;
“第(3)款 提交审查的规定——依照本节规定由学校、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图书馆或者负责制定上述安全制度的其他管理机构制定的每一项互联网安全制度,经委员会提出要求,均应提交上述委员会审查。
“第(4)款 生效日期——本节的规定,应当在《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颁布之日后第120日或者第120日后,适用于学校和图书馆。”
第1733节 实施的管理规定
在本法颁布之日后不迟于120日内,联邦通信委员会应当为实施本法修改后的1934年《通信法》第254节第(l)条的规定,制定管理规定。
第D分编——快速审理
第1741节 快速审理
第(a)条 地区法院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虽然有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任何具有初步证据质疑本编、本编作出的修改决定或者与其有关的任何规定的合宪性的民事诉讼案件,均应当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8编第2284节的规定,由地区法院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b)条 上诉审理——虽然其他法律作出了规定,但是,审理案件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根据第(a)条规定,作出的判决本编、本编的修改决定或者其他任何有关规定违宪的中间判决、最终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均有权直接向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上诉。任何此类上诉必须在上述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作出后20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