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网络法选编(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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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调查结论

国会查明:

(1)我国通信网络不断发展而且日趋精细复杂,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将利用前述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和商业活动。

(2)由于数字通信技术的发展,公开或者秘密采集、编辑网络通信中的个人信息,日趋容易、方便和快捷。

(3)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拥有所有权。

(4)消费者必须得到告知,其个人信息被人采集;消费者必须得到明显提示,信息接受者具有披露、出售或者为其他目的而使用信息的意图;消费者必须有能力控制其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并有权禁止或者阻止任何未经授权而使用、再使用、披露或者出售其个人信息的行为。

(5)不断改进的互联网协议可以将决定权交给消费者,让其切实有效地授权或者拒绝他人采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

(6)正当的信息活动,包括告知消费者在采集数据,明显提示消费者在进行数据活动,由消费者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他人进行上述活动,消费者可以获取所采集的数据、可以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并接触信息。

(7)最近由乔治敦商学院进行的一项网站调查显示,只有9.5%的受调查网站作出的规定,含有上述告知、提示、选择、获取、保护和接触信息等正当信息活动的隐私权条款。

(8)目前对个人隐私权和行业义务作出规定很重要,只有如此,消费者才会相信,他们的隐私权在我国的电信网络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9)在政府的鼓励和监管下,行业通过努力制定体现正当采集和传播个人信息行为的标准和协议而帮助消费者,对于允许消费者更好地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传播至关重要。

(10)因消费者担忧隐私以及缺乏调整个人隐私权的全国性规则,全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

(11)确立合理的信息政策、标准和习惯,广为采纳和运用旨在赋予消费者权利的技术手段,可以缩减保护消费者所必需的政府规则的调整范围。

(12)为促进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保护与采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有关的个人基本权利,必须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行业自律的国家隐私权政策,需要为消费者服务的技术手段以及制定得到政府支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