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依法治校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要求,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效力以及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等方面有着独有的特点。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例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二、宪法的分类
宪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分类标准为是否采用宪法典或者统一的宪法法律文件。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单行宪法性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以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柔性宪法在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与一般的法律相同,因而其权威和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并无差异;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与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分类标准是制定宪法的主体是君主、人民抑或君主与人民协商。钦定宪法是指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即君主通过制定宪法主动将主权分给臣民享有;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则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分类都是相对的,不能绝对地来看。因为历史发展到现在,各国都谈不上具有绝对的某种宪法类型,但是这些分类仍然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对于考察各国的宪法传统和发展历程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宪法对平等权最经典的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惩罚或保护上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所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活动的权利,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政治自由,即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表达意愿、发表意见的自由。主要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但是,公民在从事宗教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破坏社会秩序及妨碍国家政治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劳动权。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劳动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取得报酬权。《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具有双重性,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3)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休息权和劳动权密切相关,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4)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包括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残疾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疾病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
6.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知识等方面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社会权与自由权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任何公民具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学校和各类机构中学习文化知识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教育的义务。
(2)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及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权利,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作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界限。
(3)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公民可以自由观赏、享用文化作品和从事各种娱乐活动。
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7.监督权与请求权
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是指公民具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包括:建议权、批评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等。请求权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包括:裁判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
8.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1)妇女权利的保护。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受教育权、劳动保护权、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家庭生活平等权、生育权作特殊保护。
(2)儿童权利的保护。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抚养、受教育、社会安全、残疾儿童成长等作特殊保护。
(3)老年人权利的保护。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退休、赡养、生活保障作特定保护。
(4)残疾人权利保护。通过《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政治权利、人格权利、受教育权、劳动就业权、生活保障权作出特定保护。
(5)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对华侨的保护适用国内法和外交保护两种方式,对归侨、侨眷通过《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保护。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宪法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分裂国家、接受外国势力支配、割让领土、服从外国势力或要求外国干涉中国内政,坚决反对外来侵略或危害国家政权统一和安全的行为。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与我国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密切相关,是指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同一切破坏团结和制造分裂的言行作斗争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义务。对于这项基本义务,应作广义的理解,公民不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还应遵守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对于前者的遵守具有绝对性,对于后者的遵守则不是绝对的。此外,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也是本项基本义务的要求。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国家的安全是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反过来每个公民也就有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任何中国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荣誉,任何崇洋媚外、丧失国格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情节严重的不仅应受到谴责,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同理,对于国家利益,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能为了一己之私或小集团的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5.依法纳税
与服兵役的义务一样,依法纳税也是公民对国家应负的义务。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管理和对社会的服务,也就没有国家本身。纳税以公民的自觉性为基础,辅以国家的强制手段。任何偷税、漏税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6.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如上所述,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