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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是不动产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中,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益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利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设立地役权时,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地役权自需役地与供役地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准;第二,地役权的具体事项、权利义务、取得方式等都由合同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第三,地役权的设立不能影响已经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及《条例》的规定,设立地役权需要登记,但是登记只是对权利的确认,以及获得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如果登记之后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权利不再存在,需要及时到登记机构进行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
举例来讲,甲公司开发一期商品房,位于乙公司厂房北侧,为了保证采光,两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8米以上的建筑,双方未登记。第二年,乙公司将厂房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并不知道甲乙之间签订过地役权合同,为生产需要修建了一栋高8.5米的厂房。在这个例子中,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为需役地,乙公司的厂房为供役地,地役权自两公司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为并未登记,丙公司并不知情,也就是前文所称的善意第三人,所以丙没有义务遵守甲乙之间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