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329.煤矿企业应如何进行职业病危害管理?
煤矿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三)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四)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煤矿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六)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30.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要有哪些工作重点?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规程》的要求,做好职业病危害管理、粉尘防治、热害防治、噪声防治、有害气体防治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31.目前煤矿企业主要有哪些职业病类型?
(一)尘肺病: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煤矿工人常见的主要有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等。
(二)中毒:煤矿工人较常见的中毒有二氧化硫中毒、氨气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等。
(三)噪声性耳聋:噪声性耳聋是由于长期处于强噪声环境中而引起的一种缓慢进行的耳聋。长期在上述强噪声的环境中工作,易引起听觉系统的损害,形成耳聋,同时还可能引起对人体其他系统的损害。
(四)中暑:中暑是指由于高温环境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中枢的功能障碍,汗腺功能失调和水、电解质平衡紊乱所导致的疾病。
(五)振动病及局部振动病:局部振动病是因长期接触强烈的生产性振动所引起的一种疾病。早期可出现肢端感觉异常、振动感觉减退,主要症状为手麻、手疼、手胀、手凉、手掌多汗、手痛(多在夜间发生),其次症状为手僵、手颤、手无力(多在工作中发生),手指遇冷即出现缺血发白,严重时血管痉挛明显。
(六)皮肤病:煤矿井下作业工人的工作环境、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长期缺少阳光照射、煤矿除(防)尘措施和煤矿职工卫生状况等对煤工皮肤有一定的影响,导致井下作业的采掘工在毛囊炎、痤疮、皮肤瘙痒症、胼胝等皮肤病患病率明显增高。
(七)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该病是由于长期、持续、反复、集中和力量稍大的摩擦和压迫而引起的疾病。该病在一些煤层薄、工作面低、机械化程度不高的矿区患病率更高;工龄越长、年龄越大、患病率越高;采煤工、掘进和开拓工患病率更高。
(八)此外,煤矿工人中慢性胃炎、关节炎、慢性咽炎、慢性鼻炎等疾病的患病率较高。
332.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二章 粉尘防治
333.煤矿企业应如何进行粉尘监测?
煤矿企业应加强粉尘监测。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按要求布置粉尘采样点,并遵照以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334.矿井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水采矿井不受此限。
335.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在哪些情况下不能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二)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五)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
336.对于露天煤矿的防尘作业有什么特别要求?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337.什么是粉尘综合治理的“八字方针”?有什么含义?
煤矿防尘的八字方针是“革、水、密、风、护、管、教、查”。
革,是指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措施,提高自动化程度。
水,是指采用湿式作业,防止尘土飞扬。
密,是指密闭尘源,防止粉尘进入空气。
风,是指通风除尘。
护,是指加强个人防护,对于难以有效降低粉尘浓度的作业现场,采用佩戴防尘口罩、送风头盔等进行保护。
管,是指加强对防尘工作的监管,定期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
教,是指宣传教育,即对煤矿工人与干部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和防尘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粉尘对健康的危害,掌握预防知识,自觉遵守劳动安全纪律。
查,是指对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
第三章 热害防治
338.煤矿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热害防治?
(一)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二)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三)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
(四)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第四章 噪声防治
339.煤矿企业如何进行噪声防治?
(一)根据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进行噪声声级限制: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二)定时定点进行监测: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掘机、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340.煤矿企业如何进行有害气体防治?
煤矿企业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有害气体防治:
(一)科学选择监测地点: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二)定时进行监测: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三)注意降低有害气体浓度: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341.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是什么?职业健康检查有哪几种?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342.职业健康检查多久进行一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二)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三)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343.对存在职业健康风险的煤矿企业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344.从事接尘作业的煤矿工人有哪些禁忌症?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345.患有哪些病症的,不能从事井下工作?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有以上所列不适宜从事接尘作业的疾病之一的;(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46.患有哪些病症的,不能从事高空作业?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347.煤矿企业应如何配合职业病诊断?
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348.煤矿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工人中毒事件的发生?
(一)消除毒物。煤矿井下的有毒气体主要来源于炮烟和煤氧化、火灾等,这些有毒气体很多是易溶于水的,通过加强通风和喷雾洒水排除和降低有毒气体含量、净化空气,这是消除毒物危害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二)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掌握其浓度含量,随时控制其危害程度。
(三)对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四)加强有害物质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49.煤矿工人自身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预防中毒事件的发生?
(一)加强个人防护:在炮后烟未散去或作业现场空气质量太差时,不要急着进入工作面,待烟散尽、现场空气质量好转时再进入工作面。
(二)善用防护用具:严格按规程作业,在相应场合穿戴好防护服、防护面具、防尘口罩、自救器等。
(三)提高机体抵御能力:对于经常接触有害物质和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注意加强自身的营养和锻炼。
350.煤矿工人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