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这本《走私犯罪案例评析与实务精解》是一本集理论与实务操作经验于一体的案例集,其中所精选的案例大部分是我们直接参与办理的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走私案件。在内容方面,本书涵盖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废物、单位走私、海关人员放纵走私等;在理论方面,涉及刑法的目的、犯罪本质、行为理论、责任理论、罪数理论、犯罪形态理论、因果关系理论等犯罪论中重要方面,对其研究有助于推动刑法理论的整体性发展,深化刑法之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在实践方面,本书针对近年来走私犯罪所呈现的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中不乏一些新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例如:海关人员参与走私、“水客”走私、单位走私、走私犯罪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等,我们对这些问题在本书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我们将自己的办案心得分享给广大的读者。
纵观国家发展历史,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与经济犯罪往往呈现出正比关系,国家要发展经济,要在国际经济社会上分得一杯羹,就必然会实施对外贸易管制,只要国内外存在贸易的差价,就不可能杜绝走私现象。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数量逐年加大,国边境走私活动也随之加深,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2014年全国海关查办走私案件18556起,其中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2158起,对428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涉案偷逃税额122.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3.9%和54.5%,其中涉嫌偷逃税额千万元以上重特大走私犯罪案169起,同比增长1.2倍。我国刑法对于走私犯罪具体规定了12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前后出台了31个司法解释,在当今经济犯罪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下,现存正式的法律文本已经不能满足刑法规制的需求,另一方面国家面临着繁重的立法压力,此种情形下,如何在现有的立法体制和法律制度下实现刑法的规制机能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受近代历史沿革和法律发展源流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刑法逐步从苏联模式向德日模式转化,而较早受大陆法系熏陶的日本在刑事立法发展的初期也面临了不少的问题,在上个世纪相当长的时间内,日本的立法机关很少修改刑法典,这主要是根源于日本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正如日本刑法学者松尾浩也所言:“日本的立法机关像金字塔一样的沉默”。但近年来日本的立法数量明显增多,刑法立法由稳定化转向了活性化。由于“立法机关沉默的时代必然是法官、学者解释刑法的时代”,可以说现在的日本正向着立法的时代转化。我们从事走私刑事案件辩护业务多年,办理走私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走私案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深感走私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型犯罪,对其处理不能仅仅依赖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完善,法官和律师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如何以现有的正式法律文本为基础,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去实现刑法之行为规制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主义要求适用刑法应严格遵循成文法的规定。表面上看,一部法典如果能够事无巨细地涵盖一切,会有利于维护法治。实则不然,因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瞬息万变的,而立法需要一个漫长严格的过程,频繁的修改法律会导致刑法失去稳定性。朝令夕改的法律也会使国民丧失预测可能性,进而侵犯到了民主与自由,我们认为日本刑法由解释时代向立法时代的转变可能是近年来立法活性化所导致的一种错误倾向。
法的作用之一是让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通俗地说,就是一部法律规范得让国民能够看得懂,具有明确性。但法律条文是用语言表述的,而每一个词语都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内涵和模糊的外延,词语之间的外延有时候会存在交叉。因此这种明确性只是一种相对的明确性,具体到实践中是通过立法和解释共同完成的。现代社会高速发展,法律也会随着世界的分秒变化而变得陈旧,立法原意有可能已经不再适应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但立法的目的在一个长久的时空中是恒定不变的。值得注意的是,立法的目的不等于立法的原意,因为立法目的之本质如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观会随着社会现实生活和观念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我们很难想象在今天的伊斯兰世界妇女通奸会被乱石砸死,但在那个时空这种现象确实是合法的。因此法官和律师应当以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的主流价值观为基础去寻求立法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对立法进行解释,不仅能维持一个横向空间上的正义,也能维持一个纵向时间上的正义。很难说立法和解释哪个效率更高一些,只能说两者是在相辅相成地维护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此我们认为对于走私犯罪的处理应当建立在对现存法律文本解释的基础上,而这些理念贯穿了本书的始终。
是为序。
党世强 洪蜀亮
2015年8月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