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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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险物质的处罚规定。

根据《枪支管理法》[21]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体育运动枪支、麻醉注射枪和狩猎枪支等; “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其中,对于仿真枪的鉴定依照公安部于2008年2月22日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

“爆炸性”物品是指能对人体造成杀伤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爆破剂、电雷管、非电导爆系统以及黑火药、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易燃性”物品是指各种燃油、酒精、丙酮、橡胶水以及其他易燃的物品或液剂;“毒害性、放射性”物品是指对人体或动物能造成严重毒害或损害的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微生物类毒物和放射性物质等;“腐蚀性”物品是指强酸、强碱等对人体、动物或其他物品能造成严重毁坏或腐蚀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并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我国对上述物品(尤其是枪支弹药)历来实行非常严格的管制。对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对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则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危害公共安全,才可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具体界定标准依照“法释[2009]18号”《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是指依据《枪支管理法》和有关部门据此制定的相关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是指以非法出售枪支、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销售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出售枪支,既包括没有销售资格的,也包括超过限额和品种销售枪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