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房屋由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该怎样分配?
案例场景
小样和小牛结识于一家奶茶店,两人都是大学毕业不久的待业者,找工作的心烦苦痛如此相似,让两个人感觉同为天涯沦落人,于是互生爱慕,决定结婚。由于双方家庭都不是很富裕,于是决定由男方小牛家首付12万元买房,婚后小样和小牛共同偿还贷款。就这样,小样和小牛结了婚,婚后沉重的经济压力让他们疲惫不堪,开始争吵,最终走向了离婚。在分割房子的问题上二人发生了争执。小样认为房屋是婚后共同还贷的,要求分割,小牛认为二人婚后只还了5万元,还有16万元未还,而此房市值50万元,因此二人要共同承担债务。那么二人离婚时该如何分割该房屋?
依法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律规定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人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婚后二人共同还贷7万元,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该房的增值部分(50万元减去房屋总价33万元为17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对于本案中产权登记在小牛名下的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由二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属产权登记人所有,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人小牛的个人债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专家解析
现在夫妻购房大多采取贷款形式,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甚至房产证也取得在婚前,按《婚姻法》的字面感觉,这房子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了。但是,婚前首付很可能只是房款的一小部分,另一方在婚后承担了还贷义务,如果简单认定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另一方岂不是在替对方还贷?即使婚后的还贷是婚前买房一方用个人收入进行的,但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还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这体现了付出与所得相符合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