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费维权法律知识
1.商家以次充好,消费者可否请求赔偿?
案例场景
王某在2013年4月到某家具城去定做了一批家具,因为要放在婚房,所以他特意叮嘱家具城家具的材料要选红木。当天,王某支付了18000元的定金。家具城定做好家具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家具运送到了王某家中。收到货后,王某却发现,厂家送的货跟自己当初要的货有些不一致,木板的材料用的是与红木很类似的材料,但是价格却远远不如红木的价格。王某和厂家进行协商,希望厂家重新制作自己要的家具,并且余款是在重新定做好,自己检查合格后才交。厂家却称,可以降低价格,但是不能重新做。于是王某将厂家投诉到了当地的消费者协会,称厂家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要求厂家赔偿。那么对于厂家以次充好的行为,王某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呢?
依法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第十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获得商品的质量保障,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这一合法权利的,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退货、退款等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这一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欺诈,如果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还会受到刑法的追究。因此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厂家重做家具,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厂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析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法律从两方面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一方面是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的条件,另一方面是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