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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指定购物场所购物,旅游者可以拒绝吗?

案例场景

石某“十一”期间要加班工作,不能回家陪父母出去游玩。回家的路上听到小区周边的老年人都在讨论要报团去海南玩,石某就去旅行社问了问,觉得这个旅行社是以带领游客游玩为主要项目,价格相对也比较合适,就给父母报团让他们去海南玩。结果到达的第二天,导游就要求游客在酒店对面的特产商店买特产。石某的父母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给石某打电话询问。石某也感到纳闷,给旅行社的负责人打电话询问情况,负责人称这是其中的一个项目。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依法分析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非游客自愿的购物安排是违法行为。本案中,该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而安排购物是违法的,会受到相关的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等,而对于旅游者来讲,当然可以依法维权。对此,《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本案中的石某的父母等人可以依据此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专家解析

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的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旅行社经营旅游等服务的报价,除正当、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于其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收取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包括非货币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