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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旅游者解除合同的,预交的旅行费该怎样处理?

案例场景

刘某和朋友组团报了一家旅行社,想要到青岛度过“五一”假期,每人预交了2000元用于旅行社订酒店以及机票。后因为公司临时要求加班,导致刘某的行程耽误,不能和朋友一起去青岛。刘某去旅行社要求退团,旅行社也同意其退团,但是并没有返还刘某预交的费用。请问:刘某预交的2000元现金是否能被退还呢?

依法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刘某缴纳的款项的性质,是属于定金还是预付款。在法律上,两者存在区别:从目的上说,预付款是在合同期限未到之前,当事人一方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付款本身就是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预付的一方当事人违约,预付款都应退回。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双方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成立。在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定金部分可以用来抵合同中的价款,也可以由支付一方收回。但是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其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是另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合同来看,旅游者支付的这笔款项,是用来支付合同一部分价款的,并不是对合同承担担保作用,因此,它不具有定金的特征,只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不能把它作为定金来看待,也不能够使用“定金罚则”来剥夺旅游者的权利,因此对这笔款应按照预付款来处理。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本案中,旅行社应该在扣除有关的费用后,将预交的旅行费返还给刘某。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专家解析

合同的解除权,通常情况下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产生,不符合该条件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基于某些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允许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旅游者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成行,或者已出行却必须终止行程的情形时,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即旅游者无须征得旅行社同意,享有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