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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营者能否拒绝消费者使用提供的代金券?

案例场景

“双十一”期间,余某看到某日用品网店在搞促销活动,该网店以大字显示消费者凡是在本店购买洗衣液者,买一箱赠100元代金券。余某觉得家里人多,洗衣液也是生活必需品,反正也会经常买,于是就买了两箱,按照店家的活动应该是送200元的代金券。余某拿着这200元的代金券想在这家店买点牙膏、牙刷等日用品,但是最后结算的时候发现这200元的代金券不能用。余某问店家,店家称这个代金券只能用于买本店的洗衣液,不能用于买其他商品。那么商家提供的代金券能否拒绝消费者使用呢?

依法分析

本案中商家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该法第二十条又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由此可知,商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以达到其盈利的目的。此外,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给消费者该活动的真实情况,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商家违反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良好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本案中,余某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商家的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专家解析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交易时必须讲诚信、守信用,保证自己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