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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倍返还定金责任可否用于取消预订酒席的情形?

案例场景

2013年6月5日,姚先生在某酒店预订了2013年12月12日自己的婚宴,并交付定金5000元。8月10日,在姚先生忙着准备婚礼事宜的时候,接到了该酒店的电话。电话中称因酒店工作人员的失误,酒店在12月12日那天除姚先生外还承接了两个婚宴,而鉴于酒店的使用面积有限,只能一起承办两家婚宴,因姚先生预订得最晚,只能退还姚先生预交的定金5000元,并请姚先生订别家的酒店。姚先生遂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姚先生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吗?

依法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本案中,姚先生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姚先生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酒店应该向姚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专家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关于定金责任的规定。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