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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受试者的权利保护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2019年12月30日,“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宣判,贺某某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非法行医罪。在该案件中,3位婴儿被贺某某等人在受精卵阶段进行了基因编辑,其中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双胞胎女婴是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在事件发生后,几乎全球的科学家以及伦理、法律学者和社会公众对此都予以强烈谴责。
在本事件中,贺某某等人是对人类生殖细胞进行基因编辑,并且用于生育目的。本书前文已经指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尚处于研究试验阶段,其有效性、安全性尚未得到科学验证和确认。人类基因编辑存在一系列技术、伦理、社会风险,涉及安全性、伦理性、公平性等几个方面。在安全性方面,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目前存在着不确定、不可逆的风险。在伦理性方面,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生殖性不当应用可能颠覆文明社会以来的至高无上的人性尊严和生存价值。在公平性方面,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生殖性不当应用可能导致未来社会的分裂和不平等。无论对直接受试者(参与者、志愿者)及其基因编辑子女的生命健康和其他权益,还是对科学研究和基因编辑技术本身,以及对人的尊严和人类未来命运,这一试验都可以说是一种极不负责的“CRISPR流氓”行为,也是对国际伦理共识和我国法律秩序的一次公然而粗暴的践踏。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社会伦理争议,而且还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例如,在基因编辑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利诉求有哪些?相关权利保护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