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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结语
虽然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可能产生技术、伦理、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多维风险。为协调人类正在和即将面临的新的价值冲突,必须以法律和伦理之善来避免因技术之盲目而可能造就的恶。法律的任务是托起伦理底线,以富有尊严的方式实现人自身的丰富性及其存在价值。从基因层面来看,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界限开始模糊,都成为“自私的基因”的生存机器,但是,人类独有的非凡智识和反思能力,却能够提供基因时代应有的风险规制理性。“对人类基因的意义探究永远不能超越这样的底线,否则,当我们真正找到了上帝——其实就是找到我们的真面目——时,也许会发现我们想认识的自己已经不再存在!”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和基本权利,应该成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底线。
我国已经确立的禁止以生殖性目的对人类基因编辑、禁止培养嵌合体胚胎和克隆人等基本法律立场应当继续坚持,但在具体措施上需加以完善。目前对人类基因的技术问题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未能在法律(狭义)层面进行风险规制,有针对性的基因权利立法则基本阙如,整体而言,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监管和伦理控制相对宽松。应针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上的不确定性风险、伦理性风险、公平性风险以及合法性风险,分别确定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重点措施。未来应形成以《基因技术法》为核心、与伦理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制定基因资源管制法和基因权利保护法,以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进行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风险规制。
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基因技术规制法、基因资源管理法,还是基因权利保护法,都必须在研究自由、技术进步和风险防范、国家安全、权利保护等方面予以衡平考量。应合理协调可能的利益或价值冲突,以维护人的尊严、自由、社会安全,尤其要避免使基因成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新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