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网购”纠纷解决起来有多难?
“网购”纠纷解决起来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认定难
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责任主体非常明确。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账号和购物电话,有些比较大型的购物网站还会告知企业名称和住所地。尽管如此,由于异地网购行使诉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首先选择通过网络途径向购物网站申诉的方式进行维权。然而在申诉过程中,购物网站往往不主动承担居间方义务,怠于行使监管责任,从而使消费者以非诉讼手段维权陷入困境。
(2)责任认定难
在网购中,以数据操作程序来选购商品,消费者下单后,不可能第一时间进行网页保全公证,出现纠纷后,如果购物网站更改数据,制造有利于卖家的销售证据,将很难认定商家的违约责任。
(3)诉讼成本高,确认管辖法院难
目前网购主要以小额交易为主,出现纠纷后,很多消费者选择了放弃诉讼维权。即使选择诉讼,又面临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问题。网购纠纷发生后诉讼管辖地的确定也为消费者维权设置了障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查明网上卖家的真实地址等信息。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使得很多消费者因此而放弃诉讼。由于网购中买卖双方多为异地交易,因而若采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消费者是极其不便的。而对于网购行为的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依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实际网购中采用的送货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卖家包邮,在这种情况下,卖家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买家的实际收货地即为此项买卖的实际履行地。而另一种形式是买家支付邮费,卖家通过快递公司送货,在这种送货形式中,卖家实际是代理买家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买卖双方属于代办托运的主体双方。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将货物交递给物流公司的行为即视为合同履行,因而一旦买家认为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以此提起诉讼时,将不得不以卖家所在地作为诉讼管辖地。
(4)举证困难
在网购纠纷中,消费者需要证明两大问题:一是当事人之间网上交易的存在;二是被告的违约行为。网络购物是以购物的网站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的,购物网站一般会在一定时间保存卖方对于商品详情的说明、买卖双方通过邮件或者聊天工具进行协商的联络记录以及交易达成的记录,但是由于这些证据属于计算机储存的电子证据,对于其是否具备或者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明力,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理论都没有对此进行详尽的说明,而且由于电子证据较普通证据来说更容易伪造,所以在鉴别电子证据真伪方面目前也存在较大的障碍,因此要法院接收并且采信当事人提出的电子证据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记录进行公证也是不可行的。购物网站的交易系统中会对交易的记录进行保存,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其提供证据的义务、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提交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也使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同时也增加了调取网站中保存的相关证据的难度。
网络购物纠纷中,以欺诈为例,原告需要对商品的质量、样式、包装等与约定不符,该商品是被告邮寄的和买方本人没有调换货物等进行证明,但是这种证据在实践中很难取到,买方收到货物的时候往往只有买方和快递人员在场,那么除了快递人员外就没有能为买方提供证明,快递人员提供证明的证明力更有待商榷,由于卖方在将商品交与物流公司后,物流公司并不会对其承运的货物的质量、样式、规格等问题进行鉴定并描述收到货品的具体品质及状况,有些甚至对于货品与卖方填写的包裹单上的物品说明都不进行比对,甚至某些物流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往往拒绝收货人先查验后签收。这些都为买方证明货物是出自卖方手里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