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车辆在行驶中轮胎突然飞出,消费者可否要求销售公司先行赔付
【案例24】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4日,刘某以43000元的价格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得小型普通客车1辆,随车配带的保养及保修手册上承诺:整车零部件该手册上未作说明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或里程20000公里。刘某购得该车后,分别于2011年11月22日、2012年1月21日在某4S店进行过维修保养,2012年1月21日该车在保养时,里程表上显示已行驶7500公里。2012年2月1日,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高速上时,因车右后轮脱落飞出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左侧中央隔离护栏并翻车,造成车上乘车人员吴某受伤,车辆和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北京市某交通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里程表读数为9968公里。此次事故,刘某的车辆损失共计18619元,吴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242378元。
为查清此次事故的原因,某汽车、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该车进行了检验,结论为:该车轮胎螺栓的硬度和化学成分均合格,根据5个已损坏螺栓中3个螺栓断裂表面有陈旧性裂纹和断面磨损状况分析,该事故属车辆在轮胎螺栓部分未拧紧状态下使用,使未拧紧的螺栓先产生裂纹,随后先后断裂,最后紧固的螺栓一次性扭断损坏,车轮飞出。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给原告刘某的客车在购车后不满3个月,行驶里程不满1万公里的情况下,由于该车右后轮胎螺栓部分未拧紧而导致车辆行驶中轮胎飞出,此次事故发生在生产厂家和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承诺的“整车零部件该手册上未作说明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或里程2万公里”的质量保证期内,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确存在缺陷。因产品存在的缺陷给原告刘某、吴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原告刘某、吴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鉴于本案原告刘某、吴某已经向产品的销售者即某汽车销售公司请求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赔偿,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后,如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